目前,我國有關文物進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對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攜帶、郵寄文物出口鑒定、管理辦法》等。本文將對出境文物的鑒定與監管工作進行介紹。 烏魯木齊地窩堡機場海關關員正在查驗文物 文物出境鑒定 文物出境鑒定是對申報出境的文物,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及國家規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查驗,決定其能否出境。 《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對需進行文物出境鑒定的文物類別進行了明確。 文物出境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文物出境鑒定組負責辦理。 禁止出境和出口的文物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章第六十條規定,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過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珍貴文物是指依定級標準確定的壹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條規定,壹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的目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未曾在國內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覽。 此外,《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對我國禁止出口的文物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革命文獻及實物、古生物等。 不同類別出境文物的鑒定 文物出境的性質,分為永久性(轉讓性)出境、臨時性(短期性)出境和過往性出境三種類型。根據出境的性質和方式不同,文物出境鑒定審核的程序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永久性(轉讓性)出境指國家對文化遺產的最終轉讓。首先應對其來源和所有權合法性進行審核,然後根據國家出口文物界限和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準許出境的文物,按照國家放行標準和合理自用原則,決定其攜運出境文物的數量和質量,並由文物出境審核機構鈐蓋火漆標誌,並發放文物出境許可證。文物出境審核機構在鑒定過程中,發現涉嫌以盜竊、盜掘、掠奪等非法手段獲得的文物應予以扣留,並及時通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 臨時性(短期性)出境是指根據國家規定,經批準在壹定時期內暫時把文物運往境外,期限屆滿後再運進境內。在出境前壹定時間內,由當地文物出境審核機構根據批準文件和文物清單、照片,經查驗無誤後出具出境證明。未設立文物出境審核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國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審核機構會同當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協同海關辦理出境事宜。 對於過往性出境文物,文物出境審核機構可根據海關的要求,配合海關進行審核或復驗。經復驗無誤,允許出境。 海關對出境文物的核查與監管 出境文物的核查與監管是防止國家禁止出境文物外流的最後把關工作。 在出境文物核查方面,海關主要是對臨時性(短期性)出境和過往性出境文物進行檢查。臨時性(短期性)出境,海關根據文物出境審核機構出具的出境證明,經查驗無誤後放行;攜運入境時,根據原文物清單、照片進行復驗,如發現文物數量不符或出現調換、損壞等情況,應立即報告當地省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文物局。過往性文物出境由海關負責登記和核查,如發現與進境時文物的種類、數量、質量等有出入,應及時報告,待進壹步核查無誤後方可允許出境。 在出境文物監管方面,經過鑒定和核查後準許出境的文物,在出境時由海關實行統壹監管。攜運文物出境者應遵守海關法律法規,主動按規定向海關申報自己攜運出境的文物,出示文物出境審核機構發放的準許該文物出境的憑證,接受海關的查驗。經查驗無誤,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予以放行。對逃避海關檢查,或者偽造、更換、塗改文物出境憑證的,應依法進行處理;對進行文物走私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境文物海關重點關註事項 凡經鑒定允許出境的文物,壹律鈐蓋允許出境的標識並開具有關出境證明、發票。 嚴禁持有舊貨市場(古玩城)發票、拍賣公司發票和其他未經國家文物局批準經營文物的銷售單位發票出境;嚴禁貼有“文檢”字樣標識的舊工藝品(舊貨或文物)出境。若需攜帶文物出境,必須到具有文物出境鑒定資格的工作站辦理有關出境手續。 嚴禁使用“仿品”“復制品”等內容的發票攜帶舊工藝品或文物出境。存有疑問的,可請當地文物出境鑒定站或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未經國家文物局批準,嚴禁文物拍賣人私自將文物拍賣標的攜運出境。買受人如將買得文物攜運出境,須依法按照私人攜帶文物出境辦法另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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