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能力鑒定指南
1,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由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或職工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同時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證明等相關文件和材料。屬於職業病的,需持有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如果是精神病,需要持有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他情況,需要持令人信服的證明材料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2.材料審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申報的相關材料後,應首先認真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壹次性書面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補正後,應當受理。
3.組織標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醫學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診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鑒定時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再次鑒定。
5.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條例》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其工作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