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淄川、博山、張店區人民政府、文昌湖區管委會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水庫水體按照國家地表水ⅲ類標準進行保護。第六條市及相關區人民政府、文昌湖區管委會應當將水庫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培育植被,涵養水源,保護水質,實施有效管理。第七條水庫水源及其附屬工程設施屬於國家所有,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水源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並有權舉報侵占或破壞水庫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在水庫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八條水庫保護和管理的範圍是:
(壹)水庫大壩背坡和壩趾(指背坡坡腳和壩趾)外延200米為管理範圍,壩趾外200米至500米的區域為保護範圍;
(二)管理範圍為水庫溢洪道邊緣外50米以內,邊緣外50米至100米的區域為保護範圍;
(三)水庫的壩坡、壩頂路面和自建防洪公路路面為管理範圍;
(四)管理範圍為水庫幹渠兩側坡腳外四米以內,坡腳外四米至十五米的區域為保護範圍;
(五)管理範圍為輸水管道外緣兩側各兩米以內,外緣兩側各兩米至五米的區域為保護範圍;
(六)其他水庫管理設施的土地權屬範圍為管理範圍,保護範圍為土地權屬範圍外五米以內;
(七)水庫防洪水位線以內的水域和陸域為管理範圍,水庫防洪水位線至範陽河、白坭河等河流的流域為保護範圍。第九條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2)占用水庫庫容;
(三)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挖塘、種植、放牧;
(四)侵占和破壞水工程、水文觀測設施和其他設備設施;
(五)非水庫管理人員開啟和關閉水庫工程設施;
(六)履帶車和載重十噸以上的車輛在壩頂路面和泄洪橋上行駛;
(七)設立油庫和化工品倉庫;
(八)傾倒、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廢棄物,種植妨礙行洪的樹木和高大農作物;
(九)設置排汙口,向水庫、渠道排放汙染物;
(十)在水中清洗有汙染物的車輛和設備;
(十壹)毒魚、炸魚、電魚、畜禽養殖、網箱養魚、獵捕野生水禽、擅自捕魚等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條在本條例第八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水庫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動。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第十壹條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水庫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直接向河道排放汙染物或者間接向河道排放汙染物超標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二)新建、改建、擴建對水體和環境有嚴重汙染的建設項目;
(三)向河道傾倒城市垃圾、工業廢渣、廢水和其他廢棄物;
(四)設置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
(五)破壞護岸林、水源涵養植被;
(六)移動或者毀壞界樁、界樁和保護設施的。第十二條文昌湖區管理委員會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庫保護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配備汙水和垃圾收集設施,並進行集中處理。第十三條文昌湖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庫水量、水質進行日常監測,並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庫水質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