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行業協會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規章、行業協議和職業道德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第七條行業協會的組織、人員和財務應當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協會會員相分離,不得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協會會員相配合。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支持和促進行業協會依法獨立開展活動、參與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第二章設立、變更和註銷第十條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其子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業務領域、產業鏈環節、產品類型、經營方式、業務環節、服務類型設立。第十壹條設立行業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擬接納會員50人以上;
(二)符合要求的章程;
(3)規範的名稱;
(四)固定住所;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職人員;
(六)註冊資本不少於十萬元人民幣;
(七)同級行政區域內成立的同壹行業協會少於三個的。
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新興行業和特殊行業成立行業協會,可以不受前款第壹項規定的限制。但是,被接納的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十人。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體工商戶和經濟組織的數量不得超過擬接納成員總數的10%。但個體工商戶協會和以個體工商戶為主的行業設立的行業協會除外。第十二條設立行業協會,應當有八名以上發起人。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特區註冊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
(二)連續經營兩年以上;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第十三條發起人負責行業協會的核準登記。
因成立行業協會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行業協會承擔;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承擔。第十四條發起人申請名稱核準,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第十五條行業協會的名稱應當包括行政區域名稱和協會特點,可以冠以協會、商會、促進會、行業協會、聯合會等字樣。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受理名稱核準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名稱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核查並告知異議人。第十七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的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名稱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作出名稱核準決定,並出具名稱核準通知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不予核準命名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理由:
(壹)名稱與同壹地區的行業協會名稱相同;
(二)名稱與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會員分布和活動區域不壹致,或者沒有準確反映行業特點的;
(三)與被撤銷或者被列入異常活動永久名單未滿三年的行業協會名稱相同的;
(四)發起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
發起人應當自取得名稱核準通知書之日起壹年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名稱核準通知書》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