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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物品運輸措施(1991)

第1條個人托運的物品(如搬家貨物、行李)分為保價運輸和非保價運輸。運輸方式由托運人選擇,並在貨物運單的托運人記錄欄內註明。第二條個人托運的物品不得攜帶下列物品:

1.黃金、白銀、鉆石、珠寶、首飾、古玩、文物、字畫、手表、照相機;

2.有價證券、貨幣和各種票證;

3.危險品。第三條托運個人物品時,托運人應當對每批貨物進行編號,並將編號填寫在物品清單和每批貨物的貨物標簽(標簽)總數之後。例如,如果總件數為15,則填寫15(1),15 (2)...15 (15).

個人物品應按規定系掛吊牌,並在貨物包裝上書寫或粘貼與吊牌內容相同的吊牌。托運人還必須在包裝好的貨物中保存壹份註明到貨、收貨人和地址的通知。第四條個人托運貨物時,托運人應當在運單的貨物價格欄內註明貨物的保價金額,在托運人記載的項目內註明“保價運輸”字樣,並按規定提出貨物清單。承運人應審核物品清單,並在清單的每壹頁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和代理人姓名。第五條按批次辦理的個人物品,不能只辦理其中部分物品的保險運輸。第六條發證站對托運人申報的保險金額有疑問時,有權要求托運人打開貨物包裝進行檢查,核實保險金額。第七條保價運輸的貨物,應當按照規定收取貨物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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