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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章稅收征收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收征收方式。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出口退稅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及時繳入國庫,不得擠占、挪用、截留,也不得繳入國庫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收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和電子結算方式納稅。第四十壹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所說的特殊困難: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的審批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報表和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延期納稅申請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法定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後,從期滿的次日起恢復納稅。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有利於稅控和納稅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散和異地稅款,並出具委托代征證書。受委托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征收憑證的要求,依法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委托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第四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憑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憑證。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塗改和偽造。完稅憑證的樣式和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後,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方式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參照當地同類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二)按營業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計算;(三)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情況。;(四)通過其他合理方法批準。前款所列方法之壹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方法。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確認後調整應納稅額。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四十九條承包方、承租方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獨立核算,定期向發包方、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方、承租方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收入納稅,接受稅收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自自發承包或租賃之日起30日內,發包方或出租方應將承包方或承租方的相關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未申報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連帶納稅責任。第五十條納稅人解散、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應當在清算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款尚未結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參與清算。第五十壹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具有下列關系之壹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所有權或者控制權關系;(2)被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三)有其他利益相關關系的。納稅人有義務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其與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價格、費用標準等有關資料。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無關聯企業之間按照公平交易價格和商業慣例進行的業務往來。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納稅人應事先與主管稅務機關商定有關定價事宜,並監督實施。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壹)購銷業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定價;(二)融資資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無關聯企業之間可以約定的金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勞務,未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勞務費用的;(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或者收取、支付費用;(五)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確定價格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額: (壹)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相同或類似經營活動的價格;(二)按照轉售給無關第三方的價格應當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三)按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計算;(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第五十六條納稅人及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特殊情況下,可以在業務交易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第五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未辦理稅務登記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但未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查驗登記的納稅人。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的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對扣押的鮮活、易腐或者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扣押貨物的保質期,縮短前款規定的扣留期限。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壹處以外的房屋,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供養親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物品。對單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稅務機關不予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措施。第六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贍養的家庭成員,是指沒有生活來源,由納稅人贍養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第六十壹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八條所稱擔保,包括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人提供的納稅擔保,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未設定或者未全部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納稅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能力提供納稅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具備擔保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第六十二條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載明擔保的對象、範圍、期限、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和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批準後方為有效。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財產清單,註明財產價值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和第三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確認後方為有效。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第六十四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查封、扣押價值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格、出廠價格或者評估價格進行估價。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當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的費用。第六十五條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能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拍賣。第六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查封、扣押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明交由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扣押期間,有關機關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第六十七條稅務機關可以責令被執行人保管被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由被執行人負責保管。繼續使用扣押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第六十八條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後,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第六十九條稅務機關將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設立的拍賣機構拍賣。不能委托拍賣或不宜拍賣的,可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拍賣,或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不能辦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辦理,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國家禁止自由交易的商品,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拍賣、變賣等費用後,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返還被執行人。第七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損失。第七十壹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第七十二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存款,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以及股東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等。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第七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出境前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未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防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在納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布納稅人欠稅情況。納稅人欠繳稅款的定期公告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七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五萬元以上。第七十八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退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實辦理退稅手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多繳稅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退稅,不包括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稅收減免。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算。第七十九條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先從欠稅款中扣除應退稅款及利息;扣除後有余額的,退還給納稅人。第八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違法。第八十壹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是指非故意和故意的計算公式應用錯誤和明顯的筆誤。第八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或者其他錯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繳、未征或者少繳稅款,累計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第八十三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解繳稅款和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之日起計算。第八十四條審計機關、金融機構依法進行審計、檢查,稅務機關對稅收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被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向被審計、被檢查單位發出決定書和處理意見,責成被審計、被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和意見,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收入庫預算級次,將應收稅款和滯納金繳入國庫。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金融機構的決定和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答復審計機關、金融機構。有關機關不得將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稅款、滯納金自行收繳入庫,不得以其他資金名義辦理或者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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