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kkoji居民生活在陰歷。
2007年9月30日通過
序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第426號令,2005年3月1日實施的《宗教事務條例》。
2.根據中國佛教協會章程和中國佛教協會制定的《中國佛教寺廟管理辦法》。
三、根據叢林法則唐百章淮海禪師建立的“叢林的本質法則”,即“百章明規則”。
為加強寺院管理,維護寺院合法權益,保障佛教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依據我國佛教的宗教規律,結合北寺實際,制定本辦法。
寺院是僧人修行、住持和弘揚佛教的道場,是保存和弘揚佛教文化的場所,是僧人從事服務社會、造福人民活動的基地,是團結海內外佛教徒的紐帶。修道院必須保持清潔莊嚴,樹立純潔的學風,正常開展法律活動,利用其各種功能,莊嚴報國,歡樂深情,以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布谷寺是比丘尼歷代僧人的道場。寺廟會嚴格按照十方叢林制管理。
第壹章:武科寺的管理體制和寺廟組織。
第壹條武高寺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宗教內部,接受佛教協會的領導。
第二條布谷寺定義為僧侶們壹直居住的道場。寺廟會嚴格按照十方叢林制管理。建立和完善比丘尼的僧侶聯盟組織。
第三條布谷寺方丈由當地或上級佛教協會按照選賢任能的原則主持,在本寺經民主協商由公眾推薦產生。方丈任期三年,連任可連任;老弱無力主持寺務,帶領眾煙修的,也可以提前退休。除特殊情況外,方丈壹般不適合兼任。住持在任職期間有嚴重不當行為或失職行為的,經上壹級佛教協會核實後予以解聘。寺廟住持的任免必須報本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方丈退位後,按照寺廟傳統的方法,妥善安置和照顧。
修道會由首座、西塘、後塘、唐竹等班主擔任,監、知科、那威、桑植等執事由住持按照叢林招聘制和協商原則定期聘任和提拔,工作人員由住持任免。
選拔住持、班主、執事的條件是:愛國守法,信仰虔誠,勤於三學,戒於清凈,作風正派,有壹定的佛學水平和組織處理事務的能力。作為住持、班主,戒蠟必須十夏以上,作為主執事,戒蠟必須三夏以上。
住持對外代表寺廟,對內管理寺廟事務。班主、執事各司其職,發揚六合精神,實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寺廟各方面工作。凡有重大事項(包括對犯有嚴重錯誤或極不稱職的班主、執事的免職),住持將召集班主、主要執事及相關負責人召開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章是北幸寺的仲尼實踐和佛教活動。
第四條
堅持早晚功課,寓教於樂,禪修念佛,上課用齋,嚴守條條框框,凈化僧人儀軌。仲尼必須打扮成僧侶、素食者和單身。禁止男人待在廟裏。
第五條
要適當安排講經講經活動,提高信眾對佛教教義的理解水平,激發他們廣泛學習、愛國利民的熱情,引導他們清正廉潔。
第六條
佛教活動在寺院等佛教活動場所舉行。要對活動的規模、頻率和時間做出適當安排,避免妨礙僧人在寺內學習和其他工作。
第七條
這座寺廟不允許進行各種非佛教的迷信活動。
第三章收徒、訓導和僧團管理
第八條
想出家的女性必須是自願的,有六尺(包括身體無缺陷),身體健康,信佛,愛國守法,有壹定的文化基礎,有父母允許和家人同意。只有要求出家的人,才能被接受留寺,依指示指定老師,授三皈依五戒,在眾住壹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才算正式剃度。
第九條
皈依三寶,必須自願,愛國,守法,守規矩,有壹定的信仰基礎。只有經過佛教徒的介紹,皈依者才能被接受。接受壹個皈依的門徒應該以莊嚴的方式進行。要皈依,必須填表登記個人姓名、簡歷、介紹信,交給寺廟保存。
第十條
指揮官、剪發師和皈依者必須是熱愛國家和宗教、戒純品行、熟悉教義和法律、戒蠟十夏以上的僧侶;其資格由佛教協會審查認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證書。不合格者,不得傳道、收徒、收皈依弟子。
第十壹條
寺廟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常駐僧人數量,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在規定的名額內,凡接納住持和尚出家的,必須向戒律、法令或當地佛教協會核實(如無佛教協會,可由原寺廟證明);新出家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常住戶口的僧人,必須經過壹年的考核,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戶口遷移等手續。
第十二條
常駐僧人離開寺廟的,寺廟應當收回戒律法令,將戶籍轉回原地。違反嚴格戒律,不遵守寺規,屢教不改者,經寺務會議討論決定,予以除名。利用僧人身份招搖撞騙、為非作歹、敗壞佛教、影響極壞者,經寺務會議決定,將被上級佛教協會開除,戒律法令予以沒收,戶口調回原籍。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住持僧人必須定居兩年以上才能外出學習,並且必須出具經寺廟同意的證明,註明學習地點和接觸期限。亂開證明,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責任。只有接待寺出具了相關證明,才允許掛單,並按公民遷移流動條例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掛單的和尚必須遵守寺院的規矩,修行,與人合作。如有違反,經勸說不聽的,隨時點單。
第四章守法與修道
第十三條
本寺要安排時間,建立制度,組織僧人學習憲法和法律,研究時事政策,進行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增強愛國守法觀念,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對佛教徒的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佛教事務,維護合法權益,積極引導佛教徒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提高思想覺悟和認識,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十三條
我們寺廟要積極投入智力,采取各種方式培養僧人。可以在本寺為僧人舉辦學習班,也可以選拔品德好、佛教文化水平高的中青年僧人。在大師的指導下,可以研讀教法,認真閱讀大藏經,重點訓練。
第五章生產性自養事業及布施收入
第十四條
根據《百丈清規》,要發揚農禪並重的優良傳統,適應寺院特點,組織經營、後勤等自收自支事業,管理與寺院相關的各項物品,逐步以寺養寺。生產和自收自支事業可以吸收必要數量的從業人員,也可以單獨核算,但人事、財務和業務必須由寺廟統壹管理。這座寺廟的布局要把生產服務區和大殿、寮屋分開。
第十五條
這個寺廟裏的和尚和工作人員要團結協作,寺廟要關心工作人員的福利;勞動者應當尊重寺院的規矩和佛教習慣,服從寺院的管理。對於嚴重違反宗教政策和勞動紀律的個別職工,寺廟有權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寺廟可以接受信眾自願的慈善(包括佛教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向信眾捐贈。我寺本著量力而行自願的原則支持社會公益事業,但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向我寺攤派財物。
第十六條
本寺可接受外國友人、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的捐贈,不附加政治條件,不損害寺廟主權。所有的慈善和捐贈,除了明確提供給個人的,都屬於常住戶口。
第十七條
弘揚佛教優良傳統,積極興辦佛教文化、教育和慈善事業。全國佛教事業是壹個整體,提倡寺院之間的相互支持與合作。
第六章外賓接待和對外友好
第十八條
做好外賓接待工作,積極開展與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的聯誼活動。在接待工作中,要熱情友好,文明禮貌,言傳身教,體現政策,尊重自己,註重尊嚴。應當推選思想、文化、佛學造詣較好,懂政策,守紀律的僧人擔任接待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對外活動中,本寺堅持愛國、愛教、獨立的原則。
第七章北幸的物理僧侶和財產保護。
第二十條
在布科吉,有壹尊妙智身僧的塑像,世代供奉在布科吉。無論何時,都不準隨意走動,也不接受教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的“臨時邀請”。做好妙智肉身和尚的特殊保護措施,有專人負責。
第二十壹條
寺廟的經書、法器、供品、石碑、壁畫、字畫、古玩、各種電器、生活用品等財物,均屬寺廟的常住財物,應由專人登記、歸檔、妥善保管。對於所有物品,應避免熏香和人為損壞。
第二十二條
這座寺廟的綠化管理要有專人負責,搞好綠化,清潔環境,美化景觀。
第八章財務制度和物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我寺要根據國家的基本原則和自身特點,建立健全現代財務管理制度,設置會計和出納,各司其職。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須有憑證和嚴格的手續。政府撥付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寺廟實行民主理財,壹切大額支出必須經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賬目定期向常住居民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本寺物資必須由僧團相關執事專門保管,記錄登記,嚴格采購發放,定期清點清點。
第二十六條
寺廟要清理、建立和完善房屋、土地等財產契約。如有遺失,應報發證部門查檔、復印或補發;手續不全的,要抓緊完成和完善法定手續。我們寺廟可以聘請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維護自身權益。
第九章做好治安工作,加強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家治安條例,寺廟成立了治安保衛小組,制定了具體措施,接受公安部門的指導,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八條
寺廟根據消防部門的要求,建立了消防組織,配備了消防器材,落實了消防規章制度和消除火災隱患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