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父親去世,爺爺的遺產,孫子有沒有繼承權?
他父親去世的孫子有權繼承他祖父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為直接代位繼承關系。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壹百三十三條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由壹個或者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1150條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二、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1,自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份額等達成協議,然後根據協議分割遺產。雖然協商是在爭端所涉各方之間進行的,但必須遵循某些原則:
(1)平等自願的原則。協商並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定必經程序,因此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而且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性原則。明辨是非是協商的前提,判斷是非的標準是法律政策對繼承的規定。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應該是合法的,否則無效。值得註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不能視為違法。
(三)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各方不得為了達成協議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談判將失去其公平性和合理性,因而不受法律保護。
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團結。協商解決完全基於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其家庭紐帶,也有利於迅速徹底解決糾紛。因為繼承糾紛是協商處理,不需要他人調解,也不需要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己通過協商達成的,爭議完全可以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壹個群眾組織。發生繼承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式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相互理解、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達成後,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法定繼承,孫子有代位權。但是,即使父親沒有死亡,父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祖父死亡時,如果有能力獨自生活,也不必由祖父的遺產繼承。也有可能他爺爺本人有其他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