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和業主是服務和被服務的契約關系,利益的壹致性和矛盾性非常明顯。處理好,做到壹致共贏;處理不好,矛盾突出,雙輸。有識之士都爭取雙贏!以前陽光順城直屬小區的物業公司和業主有矛盾,但那只是個別,大多是因為物業某個環節服務不到位或者業主沒有明確開發商和物業服務的責任。去年年底,因為物業違規擅自增加物業費,發生了大規模的矛盾。半年的對抗,物業交不起費用,影響了費用的正常運轉,業主因為物業費用運轉不暢,無法及時得到維修服務。對此,3月21的《濟南日報》和4月25日的《濟南時報》分別以《陽光順城物業與業主的模式之爭》、《物業業主打架拷問小區“服務”》為題進行了報道。雖然不準確,但也引起了廣泛的討論。熱議中形成的* * *知識是:矛盾必須解決,僵持必然兩敗俱傷。但解決方式有兩種意見:壹種是物業單獨促銷,業主另請高明;壹種是找出矛盾的癥結,通過協商解決。相比之下,持第二種意見,決定先實施的人更多。
現在,我很高興地告訴妳: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實施效果非常好。到7月中旬,矛盾已經解決,對抗已經消除,迎來了改善物業服務和業主主動交費支持物業工作的雙贏局面!
梳理這半年來業主和物業方尋求解決矛盾的過程,主要有三點體會:第壹,解決矛盾首先要分析矛盾產生的原因,找準矛盾的癥結所在。
據關系密切的同誌分析,物業與業主發生沖突的原因是,物業原領導沒有正確調整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把服務者當成管理者和領導者,把“上帝”當成“產業奴”,把平等協商變成物業說了算,被某媒體“物業公司成功率90%左右”誤導,沈迷於勝訴主論壇,不聽勸告;問題的關鍵在於不遵循法律法規(沒有規則怎麽會有廣場半徑),物業不符合法律規定,業主疏於了解法律,難以運用法律維權。其主要表現為:壹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物業與業主之間的合同關系,變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管理者決定什麽,被管理者就得做什麽,上帝成了“行業奴隸”;第二,無視合同當事人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合同法規定的協商變更合同的權利,將壹方當事人對物業的意誌強加於業主,既侵犯了業主的權利,也侵犯了業主的尊嚴;第三,無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理、公開原則,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收費標準過高,質量與價格不匹配;四是街道辦事處未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召開聯席會議擬定收費調整方案,要求和程序在征求過半數業主同意後實施。取而代之的是,街道辦主持的聯席會議在齊魯文化中心被物業組織的年終茶話會取代,大廈管理人、單元管理人的當然業主代表被物業指定的業主取代,本應由聯席會議擬定的服務費調整方案被物業亂收費的價格取代。且不顧與會人員提出應先公示,過半數通過後再實施的建議,弄虛作假、編造“同意增加物業費的戶數”,直接用壹張沒有公章的“公告”公布,要求業主從1起按照物業的設定價格繳納費用。結果激化矛盾,引發民憤,導致上訪。
第二,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用法律法規統壹認識,用法律法規解決癥結,化解矛盾。
為了更好地與物業溝通,熱心的業主多次找到物業項目部經理,交流學習《合同法》和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經驗。他們雖然對* * * *有所了解,但礙於職權未能形成工作意見,多次找物業公司原經理,但均被拒之門外,結算工作幾近停滯。直到4月份,壹位服務意識強、平易近人、重視法規作用的新經理到來,才正常溝通。通過交流,進壹步明確了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的平等權利和義務,明確了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合理、公開的原則,以及收費應當與服務水平相適應、質價相符的原則,明確了變更合同、調整物業收費標準的法定程序和行業自律規範, 明確了物業屬地管理原則,提高了接受區房管局、區物價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指導、監督和管理的自覺性,打開了運用法律法規化解矛盾的新局面。
為了更好地取得街道辦、居委會的支持、指導、監督、管理和領導,熱心業主懇求區房管、物價部門幫忙溝通,也請街道辦、居委會領導交流學習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經驗。通過與* * * *的學習交流,進壹步明確了物業管理的屬地管理原則,消除了管而不管的思想障礙;進壹步明確了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依法指導、監督、協調、召開聯席會議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職責。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積極表現,解決了我們沒有業主委員會很難解決物業管理服務糾紛的困境。
有關各方通過相互學習和交流,統壹了對矛盾癥結的認識,逐步形成了解決癥結、化解矛盾的氛圍。經與各方溝通,街道辦事處負責於7月10主持召開了由物業管理公司、居委會、住宅小區業主代表、區房管局、區物價局參加的聯席會議。街道辦事處在研究相關文件的基礎上,經過充分交流協商,本著換位思考、互惠互利的原則,提出了合法、有情、有義的物業服務收費。7月11日,居委會分別召開小區長、樓長會議,介紹聯席會議概況,傳達聯席會議紀要,討論確認聯席會議提出的修改物業收費標準。經過小區和樓管的宣傳,於7月13日正式宣布,7月起按照修改後的物業收費標準(0.55元/平方米)交費。冷清了半年多的物業客服部,壹度被交費的業主擠得水泄不通。壹個多月的實踐表明,矛盾已經化解,業主與物業恢復了之前的和諧友好關系,開啟了雙贏!
3.矛盾是雙方的事。解決矛盾的前提是相互尊重,相互真誠,共同努力。
顯然,不僅按照“物業另聘,業主另求”的觀點,物業與業主分道揚鑣,不會有雙贏,即物業公司不會更換經理,原經理依然放不下“贏家”的架子,拒絕與業主對外溝通,也不會有現在的雙贏。新經理壹到任,不僅走遍了各個小區,查找物業服務本身的不足,還主動上門拜訪業主,聽取他們的意見,虛心與業主交流學習法律法規的心得,探索解決癥結的方案,依據法律法規化解矛盾。這些做法本身既表達了對業主的尊重,也表達了解決與業主矛盾的誠意。有了相互尊重,相互真誠,在問題的癥結上達成壹致,我們就有了共同努力的目標。雙方努力爭取相關領導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支持,努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依據法律法規解決矛盾的方案,宣傳雙方依據法律法規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這些齊心協力的努力,不僅贏得了現有矛盾的解決,也找到了壹條出路,找到了未來無矛盾與有矛盾如何解決的方法。
經過這次學習運用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化解矛盾的實踐,每個參與其中的人都深刻感受到了完善法律法規、學習法律法規、遵守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的重要性!可以想象,如果物業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為業主服務,將業主視為合同的平等當事人,虛心接受業主的監督和建議,主動接受政府物業主管部門在服務業務方面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 主動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物業服務成本核算、物業收費標準等方面的監督檢查,按照屬地原則服從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在社會管理方面的指導、監督、調解和領導; 業主是否能依法依規行使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按規定及時繳納費用,依法與物業及相關部門協商;如政府物業主管部門能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積極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考核、監督和指導;如果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有效實施物業服務收費的成本監審和價格檢測制度,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實行業主自治,依法做好物業管理,是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的重要內容。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能夠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成員變更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具體指導協調物業管理相關工作,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落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的,納入工作日程。.....各方都能遵守法律法規,各盡其責,物業和業主之間就不會產生矛盾。即使有矛盾,也會根據法律法規及時解決。沒必要“爭”也沒必要“打”,更別說撕破臉打官司了。現在我市正在開展“物業服務年”活動,建議相關部門勇於擔當(不推不躲),掀起進壹步完善、宣傳、學習、貫徹相關法律法規的新高潮,為提高物業管理規範化水平,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思想和行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