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強制傳喚,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非強制傳喚,原則上不使用手銬。《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犯罪分子可能逃跑、殺人、自殺、自傷或者進行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