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典當行簡介:
中國大陸在1949年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前,典當業非常興盛。全盛時期,單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後,典當業完全停頓。
1987年12月,“成都市華茂典當服務商行”在成都正式掛牌營業,成為當時在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大陸的第壹家典當行。1988年,遼寧、山西、廣州、上海等地均陸續出現了典當行,而北京第壹家典當行“金寶典當行”到1992年底也開始試營業。
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典當行也已經進入連鎖經營時代。這表明所以我們國家的典當行業正處於壹個高速發展的時期。
典當行在改革開放後,得益於國家政策的支持,恢復經營到壯大成長取得了長足發展,業務也做得十分寬廣。從民品、產權到股權,可以說只要在典當行資金可操作範圍內,所有業務基本都可以囊括,並且不受地域限制。
二、申請成立典當行的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典當行的申請程序:
1、確定總量。商務部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各地相應經濟指標等確定調控總量和材料上報時間。
2、接收材料。申請人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要求,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後,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3、商務部審查。商務部組織成立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
4、辦理批件。根據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會議紀要,對於符合要求的設立申請,商務部向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下發批復,並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批復和典當經營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不予核準的,通知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
5、企業持商務部批準文件和《典當經營許可證》,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初審後,向市(地)級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持上述批件及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