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是不準買賣的,這個是指未出土文物,比如說那有個王爺的墳墓或者皇陵,妳去盜了,然後拿著盜墓所得新出土的文物交易,這是不允許的,而不是指已經明確在世上流通,傳承有序的文物。
舉個例子,拿2005年中國瓷器十大拍賣天價榜來看,除了第壹位鬼谷子大罐是在倫敦佳士得拍的以外,其余九件全是在內地和香港的拍賣公司拍的,個個都是國寶,第二名乾隆禦制琺瑯彩錦雞圖雙耳瓶拍了壹億兩千萬,是珍貴文物吧。第三名元青花錦香亭大罐是在上海拍的,五千多萬,是珍貴文物吧。呵呵 所以 綜上所述,並不是這樣的。
還有這條法律是針對走私文物說的,2005年,曾有壹件屬珍貴文物的漢代陶俑馬被賣到瑞典東方博物館。但瑞典方面很快發現該文物是走私入境,按照公約精神,應無條件返還。瑞典政府便馬上通知中國文物局,願意無條件還給中國。“返還行動在不到10天內就敲定了,半年後該文物便回歸祖國,這件陶俑馬現藏於國家博物館。
從這件事可以看到,按照國際***約精神,通過外交、法律手段,是能解決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國文物問題的。
優秀文物要鼓勵合理流通
不能說文物不能買賣,越是好的文物,更要允許流動。對於文物出境,國家有嚴格規定;但好文物應該在國內流動,讓國人都能欣賞,同時產生經濟效益。如在北京的潘家園等文物交易場所,相關部門要提供好服務,把好文物鑒定關。“以後,外國人要看文物,就來中國看。如果還想看,我們再組織出去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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