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提供相關證明、證件或者證明,證明提供不全或者不符合工作人員要求進行調查的。
2.家庭擁有或使用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使用空調(家庭成員疾病除外)、購買金銀首飾或貴重古董字畫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自費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和飼養寵物,使家庭消費支出低於最低標準。
3.前三年,或者享受自籌資金購建住房(搬遷除外)或者高標準裝修的最低待遇,沒有意外困難。
4.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擁有的家庭成員,提高能力但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家庭成員或者家庭成員。
5.有勞動能力的勞動年齡失業人員,勞動部門不能進行失業登記,或者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就業,或者就業後就業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放棄就業的。
6.無就業資格的勞動能力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社區公益勞動或學習城鎮居民的。
7.未能在低收入支付表上簽名並證明無特殊情況。
8.通過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資產、隱匿財產等方式故意放棄或轉移財產的權利。
9.拘留所和監獄的工作人員。
10.從事吸毒、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活動是不正確的。
11.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因為停發不滿三個月,所以享受低保待遇。
12.暫住人口,流動人口,留學生長度。
13.民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相關政策,該家庭被剝奪低收入高消費的產品屬於正常執法的正常部分。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民生站建議妳向社會解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