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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低保報告怎麽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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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範為了進壹步規範我縣城市低保申請、審核、審批和低保金發放等工作程序,達到保證申報審核程序化、審批過程公開化、低保對象管理動態化、檔案管理規範化、保障金發放社會化的工作目標,根據《國務院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操作規範。壹、個人申請城市、城鎮常住非農業戶口居民,***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117.00元標準的,均有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簡稱“低保”)的權利。申請享受低保的居民,以戶主本人的名義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壹)申請書。申請書的標題應為“享受城市低保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包括:***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姓名、年齡、勞動能力、身體狀況、職業、月收入及收入渠道,申請享受低保的原因等。申請書必須真實反映家庭狀況。申請書壹律使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壹式兩份,使用正規的信箋紙,否則社區居委會不予受理。(二)申請人在向社區居委會申請低保時,應根據家庭成員的不同情況,如實向社區居委會提供相應的材料,主要有: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下崗證;3、離退休證;4、結婚證;5離婚證(判決書);6、殘疾證;7、學生證(學生證復印件必須加蓋學校公章或附入學通知書);8、就業狀況證明;9、收入狀況證明;10、勞動能力狀況證明;11、養老保險證明;12、失業保障證明;13、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14、企業改制買斷工齡領取壹次性補助費的金額及用途證明;15、有病的需提供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16、符合就業條件而未就業人員,需首先到勞動就業部門進行求職登記,並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書;17、有工資的申請人在出具工資證明時,必須提供正規的工資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勞資部門公章,並有勞資部門負責人簽名,誰簽名誰註明“本工資表真實有效,本人對出具的工資證明負責”。為了保證單位證明的真實性,申請人單位出具證明時必須真實反映申請人收入情況。單位證明必須要有出具證明人和蓋章人簽名,並承諾“我出具的證明我負責”,加蓋單位公章,否則視單位證明無效。(三)填寫《房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申請人必須按《申請表》上的內容逐項如實填寫,並承諾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二、社區居委會初審申請人按要求提交所需申請材料後,社區居委會應及時受理,並按程序做好以下工作:(壹)審查材料。社區居委會在接到低保申請及相關材料後,2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工作。審查復印件時必須審查原件,復印件與原件壹致時,要在復印件上寫明“復印件與原件壹致,本人對審查材料負責”的字樣,並簽署審查人姓名、審查時間、加蓋單位公章。若審查材料時發現材料不真實、不齊全,《申請書》相關欄目填寫不清楚、內容不全的壹律退回,並下發退回通知書,在2日內通知申請人。(二)入戶調查。社區居委會對《申請表》填寫清楚,其它材料真實齊全的申請低保家庭,填寫受理通知書,7日內完成對其家庭狀況的入戶調查,入戶調查必須兩人或兩人以上。入戶調查時,要如實全面填寫“低保入戶調查表”。調查表除填寫家庭情況外,還要有調查人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的評估意見和調查人對所調查情況負責的內容,然後調查人、見證人簽字,簽署調查時間,並加蓋單位公章。入戶調查情況若與本人申請內容不壹致,壹律將材料退回本人,並說明原因。(三)社區居委會評議。入戶調查後,社區居委會召開低保評審小組會。對申請人家庭情況集體評議,做出是否符合低保資格評議結論。為規範低保評議,社區居委會要建立以下制度,並按規定程序完成初審工作。1、建立低保工作義務監督員制度。社區居委會從本社區居委會每個居民小區社會各界人士中,聘請“低保工作義務監督員”。監督員由各居民小區居民民主推舉產生,經社區居委會審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上報縣低保局審批,並發給聘書,公開聘任,任期壹年,可連聘連任。三、鄉鎮(場)審核鄉鎮(場)人民政府接到社區居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後,10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居委會,社區居委會在3日內退還申請人。四、縣低保局審批(壹)縣低保局接到鄉鎮(場)上報的資料後進行入戶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提交審批小組集體審批,並將批準享受低保名單通知鄉鎮(場),鄉鎮(場)通知申請對象所在社區居委會,由社區居委會進行7日的張榜公示,並在張榜公示期滿後2日內將情況上報鄉鎮(場),鄉鎮(場)在3日內將情況上報縣低保局。對經審批不符合低保條件的開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準通知書》,通知鄉鎮(場),由鄉鎮(場)在5日內將材料退回申請人。(二)縣低保局對社區居委會張榜公示後,群眾無異議的家庭,及時通知鄉鎮(場),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群眾有異議的,組織人員對其家庭進行調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開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準通知書》。(三)縣低保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準享受保障待遇。1、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2、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簡稱“三無”對象)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本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三無”對象和具備享受臨時救助金資格的對象,可增發不低於保障標準30%的臨時救助金。2、對有壹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在批準補助金額時,根據低保對象不同年齡不同情況簽署半年到壹年的脫保時間。(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或停止)享受城市低保:1、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員入戶調查的;2、連續三個月不按時領取保障金的或家庭成員外代領低保金;3、連續兩次不進行續保登記的或兩次上以不參加義務勞動的;4、家庭近期購買冰箱、空調、數碼相機、計算機、金銀飾品、古玩字畫、攝像機等高檔非生活必需品的;5、家庭擁有並使用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的;6、家庭成員有移動通訊工具,並正在使用的;7、家庭有高價值收藏或投資有價值證券行為的;8、家庭有高於當地低保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9、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累計達1000元以上的;10、三年內購買商品房、建房、高標準裝修住房或家庭有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的;11、壹年內家庭在本地連續居住時間不滿六個月或間斷居住時間不滿八個月的;12、家庭飼養高級寵物的;13、經常在營業性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14、家中裝有電話、且電話費支出月超過低保標準15%的;15、因吸毒、賭博、嫖娼行為而造成生活困難,且未改正的;16、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私立高收費學校就讀的;17、外地來本地就讀的在校學生和外來打工人員;18、家庭實際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19、在法定就業年齡範圍內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1年內2次以上(含2次)拒絕介紹就業的;20、人戶分離兩年以上,因當事人自身原因不願意將戶口轉入現居住地的;21、家庭成員買斷工齡後,扣除養老保險所需資金有剩余的;22、家庭成員主動放棄合法收入或合法贍養、扶養、撫養人有能力履行贍養、扶養、撫養義務而沒有履行,導致生活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3、家庭成員外出打工收入難以核定的;24、威脅、恐嚇、打罵低保管理人員或故意無理取鬧、幹擾低保管理審批機關正常工作的;25、違反計生政策有能力支付罰款的;26、家庭雇傭保姆、幫工或出租房屋的;27、領取有營業執照、有固定經營門面,且國地稅、工商費達到起征點的;28、離退休後,進入社保機構領取工資的;29、在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或享受遺屬補助的;30、其它經低保管理審批機關按有關程序認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五、實施分類管理,限期保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低保對象實施分類管理,壹類人員為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及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對象;二類人員為男(35-60歲)、女(35-55歲)因某種原因暫不能就業的救助對象;三類人員為35歲以下有勞動能力的救助對象;四類人員為家庭困難的在校學生,分為小學、初中、高中、大學。對壹類人員在生活上給予經常性的關照,適當提高救助標準,每年申請壹次,第二年手續從簡;對二類人員規定最長享受壹年,第二年無特殊情況不得繼續享受;對三類人員最長享受半年,壹年內無特殊情況不得繼續享受;對四類人員按情況給予適當救助,小學每月47元,高中70元,大學100元。對二、三類人員要簽訂脫保協議書。六、發放低保金領取證低保金壹律采取社會化發放。社區居委會對縣低保局通知的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對象登記造冊。已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對象攜帶戶口本到當地鄉鎮(場)或社區居委會領取低保享受證。鄉鎮(場)和社區居委會要做好低保享受證登記簽字手續。七、歸檔立卷八、處罰辦法及程序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低保對象的義務及處罰低保對象應遵守以下規定並自覺履行應盡的義務,否則要受到處罰。壹是每月續保申報家庭收入。低保對象每月到社區居委會報告壹次家庭收入情況,並提出續保要求。低保對象連續二個月或壹年內累計三個月不到社區居委會報告家庭收入並提出續保申請的,取消低保待遇。低保對象若不如實報告家庭收入,壹旦舉報或入戶調查發現家庭收入達到低保標準,作取消低保外,壹年內不得再申請低保。二是參加公益勞動。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都要參加公益勞動。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二次或壹年內累計三次不參加勞動,取消低保待遇。三是就業培訓。在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未就業低保對象,至少每季度向社區居委會提供壹次求職證明,連續兩次以上介紹其就業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每季度不向社區居委會提供勞動就業證明的,取消低保待遇。四是履行脫保協議。低保對象在保障時間內,應積極尋找就業門路,靠自己的勞動增加家庭收入,脫離保障範圍。五是如實申報收入。低保對象應恪守誠信原則,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主動配合低保工作人員做好入戶調查。低保對象若不如實申報收入或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員做好入戶調查,取消低保待遇。十、其它(壹)同壹戶口的家庭成員,按同壹家庭進行計算;雖然另立了戶口,但仍***同生活的成員按同壹家庭進行計算;雖已辦理離婚手續、但超過三個月以上仍***同生活的夫婦及子女,按***同生活家庭成員計算。(二)跨縣(市)以上地區的人戶分離家庭,在解決人戶分離前,原則上不受理保障申請;同壹城市,申請者居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與戶籍地不在同壹處的,原則上按居住地管轄;在居住地滿兩年的,應責成其將戶口轉入現居住地,因當事人自身原因不願意將戶口轉入現居住地的,不予受理或暫停低保待遇。(三)戶籍制度改革後保障條件初步界定。喪失生產資料(土地),在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居民,家庭生活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保障標準,有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權利。合法固定住所主要是指購買、自建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相對穩定的職業或合法的生活來源原則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的以及務工經商、以及第二、三產業所獲收入達到當地平均收入以上,能夠維持本人及其***同生活人員的正常生活。參考資料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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