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協調處理機關的日常政務和事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審核,以及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外事、保密、安全、印刷、信訪等工作;負責黨務、工會、* *共青團、婦女等群眾組織工作。
(2)財務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規定;監督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承擔省市下撥的地勘費等資金的財務管理;對局機關管理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監督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使用。
(3)礦產資源管理科
依法實施采礦審批、登記發證和礦業權轉讓審查登記;依法調解重大礦業糾紛和爭議;審核評估機構從事礦業權評估的資格,審核省、市投資形成的礦業權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組織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總管理工作;組織分析礦產資源供需形勢,研究制定礦產資源政策。
(4)地質與環境部
貫徹國家有關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地質遺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的監測、評價和預測;組織保護地質遺跡(包括火山、溫泉、瀑布、古生物化石、地質剖面和地貌等)。),並在汛期對重點地質災害進行巡查;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申報不同級別的保護區或地質公園;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改善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地熱和礦泉水資源開發,依法管理礦泉水勘查、地質災害調查、礦山環境治理工程和評價。
(5)耕地保護部分
制定全市耕地開發特殊保護和鼓勵政策、農用地保護和改良政策、農用地轉用管理辦法,制定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規定;指導耕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
(6)地籍管理科
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統計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統計;制定全市土地權屬爭議的確認、登記、發證、確權等調解規則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調解重大土地權屬爭議。
(7)土地使用管理科
制定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定價、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落實《國家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土地利用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指導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8)執法和監督科
組織對全市貫徹和遵守國家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定土地執法監督和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土地資產處置和土地使用權交易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
(9)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組織等工作;負責教育和培訓。
(10)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草案;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行政復議和應訴;研究起草全市土地礦產資源綜合管理相關政策。
(xi)規劃科
組織研究全市土地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市和區域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擬定全市土地供應政策;審查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縣(市)區土地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市政府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
(12)地質勘探科
貫徹執行國家地質勘查標準和規範;組織礦產資源調查和評價;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依法實施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審查外國合作勘探和開采區塊;依法調解重大地質勘查糾紛和爭議;審查從事探礦權評估的評估機構資質,組織確認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資的探礦權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