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盜竊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壹、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準: 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壹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壹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盜竊數額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10000元以上不滿1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滿2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滿31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滿3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滿45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滿5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滿6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60000元以上不滿7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壹年;78000元以上不滿96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壹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滿11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滿13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滿15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 盜竊數額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壹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壹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壹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具體要看妳所在地區。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壹、如何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已竊取的公私財物數額。 (二)已經著手實行盜竊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是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也應定罪並依法處罰。 (三)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慣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盜竊的公私財物,既指有形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 盜用他人長途電話賬號、碼號造成損失,盜竊他人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五)盜竊自己家裏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壹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二、如何認定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壹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壹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壹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三、如何計算被盜物品的數額? (壹)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根據被告人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原則,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前項規定的辦法計算;半成品可根據其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所處的階段,比照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現行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如糧食、豬、羊、家禽、魚等,壹律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如牛、馬、驢等,壹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物資、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辦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制作的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皿等),按國有商店零售價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照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壹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照國有文物商店的壹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隨即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壹並計算。股票應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是票面價值已定並能隨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應按票面數額(有利息的應包括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是票面價值未定,但能隨即兌現的(如已蓋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則以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 不能隨即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將能隨即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銷毀或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不按票面數額計算,可作為量刑考慮的情節。 (三)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應分別計算;難以區分的,可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四)被盜物品在被盜後損壞的,仍按物品被盜時的原值計算。 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無法追繳或者已被丟棄、毀滅的,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壹般應當根據被害人、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核價原則,確定原被盜物品價值。 (五)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由有關部門作價。 (六)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貨、劣貨,按假、劣貨的實際價值計算。 (七)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核價原則計算。 (八)盜竊後的銷贓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則盜竊數額應按銷贓數額計算。 (九)盜竊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十)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應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核定。受委托對被盜物品負責核價的單位,核價後應出具鑒定結論,加蓋作價部門的印章,並且由作價人或者估價人簽名或者蓋章。 (十壹)對於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累計其盜竊數額,論罪處罰。對已經處理過的盜竊行為,即使原處罰偏輕,也不能重新計算其盜竊數額,重復處罰。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數額較大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其盜竊數額不應計入滿16歲以後進行的盜竊行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盜竊案件的情節? (壹)盜竊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壹標準。除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和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1.多次扒竊作案的;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並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嚴重的; 3.入戶盜竊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5.勞改、勞教人員在勞改、勞教期間盜竊的; 6.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管制、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7.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2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8.曾因盜竊被免訴、免刑後2年內,或者因盜竊受過刑罰處罰後3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9.盜竊盲、聾、啞等殘疾人、孤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10.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初犯、偶犯、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作案情節輕微的; 2.情節輕微並主動坦白或者積極退賠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甚微的; 5.盜竊未遂情節輕微的; 6.其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同盜竊犯罪中,各***犯基於***同的故意,實施了***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同盜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1.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2.對其他***同盜竊犯罪中的主犯,應按照參與***同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3.對***同盜竊犯罪中的從犯,應按照參與***同盜竊的總數額適用刑法。數額較大的,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具體量刑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同盜竊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同盜竊犯罪後,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或者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坦白或者積極退贓等情節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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