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在司法實踐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1的秘密竊取行為是盜竊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該罪與搶劫、搶奪、詐騙等侵犯財產罪相區別的關鍵。所謂秘密竊取,是指所有權人、保管人或者處理人認為不是財產而秘密取走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裏要註意兩點:
(1)秘密不壹定是事實上不知道的,主要是行為人認為的秘密。因此,實際上是不為人知的,或者是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發現了但行為人認為沒有被發現,或者是行為人在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在他人面前公然取用財物,屬於秘密竊取;(2)竊取機密的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為兩種。壹種是壹般類型,即常見的入室盜竊、扒竊、入店行竊等。,其特征是被盜財產在空間上的位移;其次,特殊類型,如電腦盜竊、盜竊他人電信碼號等,其特點是被盜財物時不我待。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它可以是合法財產、違禁物品或非法占有的財產。不動產本身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但被拆除或脫離不動產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門、窗、磚等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另外,刑法中單獨犯罪的特定對象的盜竊,不是盜竊罪,而是關聯犯罪。
本罪的形式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的目的。凡是錯誤地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都不構成本罪,因為他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竊取他人悄悄使用或保管的自己的財物,原則上不構成本罪。但是,誰拿走我被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沒收的財物,就以此罪定罪。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但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本罪的必要條件是盜竊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數額較大是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多次盜竊是指1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三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壹,就可以構成本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確定盜竊與非罪界限的主要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這壹標準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盜竊數額較大,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這裏要註意三點:第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際盜竊的財物的價值。盜刷信用卡使用的,按照行為人盜刷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盜竊數額;二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當地執行標準的,應當在當地執行當地標準;第三,盜竊數額以人民幣計算。盜竊外匯,按照盜竊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2上述數額標準只是壹個原則性的限制。雖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以盜竊罪定罪:(1)以破壞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二)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的;(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同時,盜竊公私財物雖然達到了比較大的起點,但是情節輕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按盜竊罪處理:(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2)所有臟的,退款;(三)主動投案的;(四)受脅迫參加盜竊活動,不分享或者少拿贓物的;(5)他未成年,無害。3對於在特定場合或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下列盜竊行為,司法解釋規定有特殊數額標準: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鐵路運輸盜竊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鐵路運輸盜竊數額較大的,以1000元為起點;(二)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以盜竊發票數量在25張以上為數額較大的標準。
盜竊未遂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情節嚴重的,如盜竊數額巨大的財物或國家珍貴文物的,應當定罪處罰。
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讀
第壹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
(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珍貴的國家文物為盜竊對象,應定罪處罰。
(3)盜竊公私財物,包括電、氣、天然氣。
(4)盜竊自己家裏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的人不同。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方式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的標準是: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視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
第四條壹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或者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贓物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壹)贓物價格應當以贓物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不能確定的,按照作案時當地同類商品的價格,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計算:
1.流通領域商品按市場零售價格的中間價計算;屬於國家價格的,按國家價格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照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現場的產品,按照本項1規定的方法計算成品;半成品按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收購價格計算,但犯罪時當時的市場價格高於原收購價格的,按當時市場價格的中間價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間價格。
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照本項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工藝品,按國營商店的零售價格;國營商店不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計算。
金銀按國家價格計算。
7.外幣按照失竊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收藏三件以上的壹般文物,包括古董、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壹般零售價格,或按國家文物部門批準的價格。
9、以營利為目的,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照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和移動電話接入費計算;贓物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接入費的,按照贓物數額計算盜竊數額。手機的贓物金額是減去裸機成本算出來的。
10,明知是通過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照合法使用人繳納的電話費計算。無法直接確認被盜金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復制後的月支付金額減去被復制前六個月的平均電話費計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滿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均話費計算。
11.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後自用的,按照本項10的規定計算盜竊數額;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為己用的,按照本項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盜竊數額。
(2)支付憑證、有價證券和有價票據的計算方法如下:
1、無記名、非掛失的可轉讓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票據,不論能否立即兌現,均按票面金額和犯罪時到期的孳息、獎金或獎品等可得收入計算。股票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股票平均交易價格計算。
2.記名憑證、估價單、流通票據,票面金額固定,可以立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折、過期定期存折、填有金額的支票、無憑證可以提貨的提貨單等,按照票面金額和犯罪時應得利息或者可以提貨的貨物價值計算。面值未定,但已兌現的,按照實際兌現的財產價值計算;未兌現的,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已登記的不能立即兌現的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票據或者可以立即兌現的支付憑證、票據、票據已經毀損、廢棄,失主通過掛失、補發或者補辦手續能夠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金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和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價格計算。
(四)同壹種大宗贓物,貨主以多種價格購買的,可以區別情況,分別處理;難以區分的,按照該類貨物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贓物已被盜竊、揮霍、丟棄或者毀損,多次易手無法追回,原物形態已被破壞的,應當根據物主、證人的陳述、證言,提供的有效憑證和被告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查價方法,確定原贓物的價值。
(六)貨主以明顯低於盜竊時當地市場零售價格購買的貨物,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贓物數額高於按照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應當按照贓物數額計算盜竊數額。
(八)盜竊違禁品,視為盜竊,不論數額大小,均按情節輕重判刑。
(九)贓物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十)陳舊、損壞或者使用過的贓物,結合作案時同類物品的價格和盜竊時的陳舊程度,依照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處理。
(十壹)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處理;廢品按物資回收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冒偽劣商品,價值高的,按本條第(九)項規定辦理,並按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前壹次盜竊在壹年以內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
(13)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
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盜竊的情節:
(壹)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手段盜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
2、贓物全部退還,退賠;
3.主動投案;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不贓或少贓的;
5.其他情節輕微,無大礙。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情節嚴重”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或者重大犯罪中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
3.脫逃罪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分別處理:
(壹)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盜竊總額處罰。
(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三)根據* * *共犯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罪”,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儲戶的存款、債券等款物以及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等客戶資金,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
第九條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國家壹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盜竊的高等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壹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上級盜竊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壹級文物造成損毀、損失,無法追回的;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壹級文物壹件以上,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項規定情形之壹的。
第十條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所使用的數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