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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這個詞從何而來?

據說“碰瓷”是清末壹些沒落的八旗子弟“發明”的。平日裏,這些人拿著壹件“珍貴”的瓷器(當然是假的),走在鬧市的大街上。然後抓住機會,故意讓馬車不小心“碰”到了他,手裏的瓷器立刻掉在地上摔碎了,於是瓷器的主人堅持要按照貴重瓷器的價格賠償。勒索這個基本著急的人(據說成功幾率很大)。久而久之,人們就把這種行為稱為“碰瓷”。

碰瓷——現狀

“碰瓷”現象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蔓延和演變。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其圖案不斷翻新。壹般練這種技術的騙子都有吸引路人停下來和陌生人搭訕的能力。這壹招有很多種表達方式,其中用的比較多的壹種應該算是“平分這筆錢”。另外,妳碾過我的腳,劃破我的車,撞倒我,碰掉我的挖耳勺等等。

現代“碰瓷”已經呈現出團夥作案的趨勢。在壹些大城市,出現了以此為生的人,叫做“職業碰瓷黨”。作案工具也變了,從破瓷碗到素色眼鏡、假手表、破舊的CD機、手機、二手筆記本電腦,性質更惡劣。他們大多為幫派犯罪。如果敲詐勒索失敗,他們會立即對受害人進行毆打,並轉化為搶劫、搶奪,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碰瓷-合法經營

“碰瓷”的本質是詐騙和犯罪的壹種表現。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所以無論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都有相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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