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商會名稱:福建省湖北商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語翻譯:福建湖北商會
英文縮寫:FJHBCC
第二條協會性質:協會是由閩鄂地區各類工商企業、企業家、職業經理人、高級商務人士、經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宗旨:加強鄂閩交流,促進兩省合作,為構建和諧社會和鄂閩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以誠信為本,服務至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鄉音友誼,搭建服務平臺,促進信息交流,推動* * * *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的登記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福建省福州市。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和促進會員依法經營;
(二)反映會員的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協助會員協調與社會的關系;
(3)團結聯系會員,促進閩鄂經貿合作;
(四)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加強會員橫向聯系,加強信息溝通,鼓勵資源共享,促進會員科學可持續發展;
(五)協助政府或企業開展展覽和招商活動;
(六)為會員聯系提供科技、經濟、法律、會計、審計、稅務代理、評估、管理和融資等信息咨詢服務;
(七)開展會員和村民聯誼活動;
(八)為鄂閩經貿往來和人員往來盡可能提供後勤保障和接待服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符合本協會的性質。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團體成員提交經營狀況及相關證明,個人成員提交本人簡歷及相關證明;
(三)申請入會,須有兩名會員推薦;
(四)經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五)理事會頒發的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四)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並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無故拒絕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出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惡意詆毀協會形象或損害協會聲譽的,經理事會表決後予以公開譴責並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董事組成理事會;
(三)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召開壹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的1/2以上會員代表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延期換屆選舉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社區登記機關批準。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六)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和咨詢顧問;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65,438+0/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65,438+0/2以上董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和副會長組成。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列席了行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除第(二)項和第(四)項以外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行長辦公會議壹般每月召開壹次,可以采用現場會議、遠程通信、信函等形式召開。該決議只有得到總統2/3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和監事會副監事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綜合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熱心協會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監事、副監事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行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5)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5)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協會設立監事會,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和監事組成。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資金的收支;
(三)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四)出席董事會會議;
(五)起草監事會工作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六)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壹條監事會會議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會議上,監事有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擬表決的決議提出同意、棄權、反對等意見。決議壹經作出,所有監事均應遵守。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主席是監事會的負責人,全面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並行使監事會授予的其他監督職權。監事會的監事和副監事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副監事協助監事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利息和理財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會員大會決議收取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由出席代表大會的半數以上會員通過。經審查批準的會費標準應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壹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協會已完全實現宗旨或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五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協會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於2008年6月8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