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管制器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指出: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壹)盜竊、損壞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
(二)移動或者損壞國界的界樁、界樁和其他邊界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海、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影響國(邊)境走向的違法行為或者修建妨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盜竊、損毀、擅自移動正在使用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正在使用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儀器、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損壞或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零部件或安全標誌;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體;
(三)在鐵路線路、橋涵上挖坑采石采砂;
(四)在鐵路線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道口。
百度百科-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