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別在於,售假是基於主播個人意願還是受限於團隊審核能力。“壹些主播背後的團隊可能資質和能力不足,無法有效控制選拔、品控和產品鏈,從而導致售假問題。”某head MCN機構負責人徐陽(化名)告訴記者。
“這也和直播團隊的機制有關。如果團隊的產品選擇機制完善,當產品出現問題時,內部團隊會將產品淘汰出直播間;但如果某些主播話語權太強,整個團隊的選擇和掌控能力可能會相對較弱。”
但無論是主動還是被迫,在外界看來,核心問題是直播團隊和組織對產品和供應鏈的掌控力不足。
消費者可以指責的對象。
“消費者購買假冒偽劣產品或者產品質量有問題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雙方要求賠償。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分析,主播其實可以算作廣義上的經營者。”李偉華向記者解釋,如果主播誇大產品效果或者涉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那麽從產品代言責任或者經營者義務的角度,主播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已經失去話語權的電商平臺也應承擔審查義務。“審計應該有壹定的規模。如果消費者能發現某個產品涉嫌侵權,但有主播大張旗鼓地做代言銷售,那麽平臺就責無旁貸。”李偉華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