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協議約定了競業限制,原單位對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限制期內不能從事同行業;2.保密協議規定了競業限制。原單位連續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協議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後從事同壹行業;3.《保密協議》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沒有約定經濟補償。如果履行協議,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本人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4.如果保密協議中沒有競業限制,或者限制期滿,可以從事同行業。禁止經營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已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或者勞動者在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原因未支付經濟補償金滿三個月,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一篇:如何辨別真假石鏡片下一篇:翡翠包漿皮什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