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考古不收藏,收藏不考古
這條規矩並不是存在那壹條法律中,而是考古學家自我遵守的,在民國時期考古學家李濟立就提出了這條規定。為什麽沒有人違反規定呢?
因為如果有壹天妳考古挖掘發現和家中的文物壹樣,那時候妳是有口也說不出來。為了防止考古專家將挖掘出來的文物帶到自己家中,所以明事理的考古專家就不會在家中搞收藏。
第二條:文物沒有貴重
這項規定很好理解,就是挖掘出來的文物沒有貴重之分,妳不能說挖掘出來的青花瓷壹定就比幾千年前的稻谷值錢。考古專家應該註重的是文物的歷史價值,而不是文物現在的市場價值。如果只註重市場價值,那麽考古和盜墓又有什麽區別呢?
這條規定只有少部分的考古大家能夠做成,壹般人都會先入為主的,以市場價值衡量文物的價值。這樣做是非常不對的。
第三條:考古專家不鑒寶
考古專家除了不搞收藏之外,還不能參加鑒寶節目,鑒寶節目壹般都是由文物專家組成的,因為考古專家和文物專家在看壹件物品的出發點不同,壹個是從文物的歷史價值來看的,壹個是從文物的市場價值來看的,對於古代的文物來說,是不能用價值來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