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博物館藏品管理條例》
第四條藏品征集遵循統壹領導、集體決策的原則,納入本單位“三重壹大工程”範圍;涉及組稿意向確定、定價、決策實施等環節,由館務會集體研究決策,遵循利益相關者回避原則。
第七條博物館委托國有文物商店等機構代為收藏藏品的,應當事先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包括藏品類別、標準、價格範圍、交付方式、驗收方式、支付方式等。
第八條博物館應當通過年度報告、網站和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藏品價格、管理和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