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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普《通商條約》中普魯士取得哪些特權

中普《通商條約》中普魯士取得了:領事裁判權,軍事特權和租界、投資特權。

中普《通商條約》***42款,另附“專條”,主要內容有:

1.在條約交換批準5年之後,允許普魯士使節進京居住。

2.普魯士及德意誌各邦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

3.允許普魯士及德意誌各邦民人家屬在廣州、潮洲、廈門、福州、寧波、上海、芝罘、天津、牛莊、鎮江、九江、漢口、瓊州、臺灣、淡水等口居住、貿易,“至於賃房買屋、租地、造堂、醫院、墳塋等事,皆聽其便。”

4.普魯士及德意誌各邦在中國均獲得片面最惠國待遇。

5.普魯士官船(軍艦)可駛入中國各口,“船上水師各官與中國官員平行相待”。

中普《通商條約》是普魯士強加在中國身上的不平等條約。這個條約的簽訂,表明中國與普魯士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系,也使得普魯士取得了與英法等帝國主義列強在華的同等特權,為普魯士在中國掠奪原料、傾銷商品創造了便利條件。中普《通商條約》簽訂10年後,德意誌統壹,這個條約為德國所繼承,成為中德間第壹個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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