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中的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有效果:
電話錄音公證文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多大的證明效力,這個問題不用太糾結。由於電話錄音的作用與傳統意義上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相同,其證明力取決於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查明案件事實,通過嚴密的證據鏈證明案件事實。只要錄音具有證據的特征,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至於經過公證的電話錄音在證據鏈的哪個環節,是如何運作的,則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