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對抵押物有明確的規定,要求抵押物產權清晰、信息完整、易於實現足夠的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來源:/banshi/2005-09/01/content _ 687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