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例賠償方式
比例賠償方式,又稱責任賠償方式。當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後,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或重置價值)的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即保險賠償與損失數額的比例,等於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
2、第壹危險賠償方式
第壹危險賠償方式將保險財產的價值分為兩部分。其中壹部分為保險金額,把保險金額限度內的損失作為第壹損失,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作為第二損失。保險人對第壹損失負責全部賠償。第二損失,即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負。
3、限額賠償方式
限額賠償方式通常分為兩種,超過壹定限額賠償和超過壹定限額不賠償(不足限額賠償)。超過壹定限額賠償是指損失在壹定限度內不負賠償責任,即事先規定壹個免賠額,在免賠額以內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超過此限額,保險人才負責賠償。
超過壹定限額不賠償是指在約定的限度內,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超過約定的限度,不管被保險人遭受多大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4、定值保險賠償方式
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約定保險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出險時不論當時的實際價值或市價漲落變動如何,全損按保險金額全部賠償,部分損失按損失程度賠償。這種賠償方式適用於海洋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和無法鑒定價值的高檔工藝品、古玩、珠寶等特約保險。
擴展資料:
財產保險投保的註意事項:
1、妥善保存各種保險憑證,並向單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盡快將保險單復印壹份交單位有關人員或家人保存,同時,保險單、保費發票及各種保險憑證,應存放在安全可靠處。
2、保戶有義務保護好保險財產安全。《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後,保護對自身財產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按時續交保費。《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投保人壹定要清楚保險合同中關於交付保險費和保險合同生效之間關系的規定。
4、保險對象變化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便於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因保險對象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拒賠。
5、保單內容變更,需申請批改合同內容。《保險法》第20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如被保險人可就保險期限、財產使用性質、保險人、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進行調整,並可追加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