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處理:
1.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計算如下:
1.全損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按照保險金額賠償。
2.部分損失的保險金額等於或者高於保險價值時,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當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3.本保險單所包含的財產超過壹項的,按照本條款的規定辦理。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應當與保險標的的損失分開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受損的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的,其費用也應與財產損失賠償的比例相同。
三、保險標的損失後的剩余部分,協議價款折算給被保險人,在賠償金額中,折算給被保險人的價款金額應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4.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救護費用發票、必要的賬冊、有關部門的文件和證明。所有文件和證件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及時審核。
5.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後,經保險人賠償,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要恢復保險金額時,應交納保險費,由保險人簽發批單。保險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7.本保險單所保險的財產有重復保險的,保險人只負責按比例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