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保險人所有的或者他人所有的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被保險人管理或者他人保管的財產;
(3)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益的其他法律認可的財產。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的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明確約定,其保險價值已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壹)金銀、珠寶、鉆石、玉石、首飾、古錢幣、古玩、古籍、古畫、郵票、字畫、藝術品、稀有金屬及其他貴重財產;
(二)大壩、水閘、鐵路、道路、涵洞、隧道、橋梁和碼頭;
(3)礦井(坑)中的設備和材料;
(四)便攜式通信設備、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攝像設備等便攜式裝置和設備;
(五)工程未交付使用或驗收不合格的。
第四條下列財產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壹)土地、礦產資源、水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
(2)礦井和礦坑;
(三)磁卡、集成電路(ic)卡和其他卡的貨幣、票證、有價證券和現金價值;
(四)無法估價的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件、計算機數據及其他財產;
(五)槍支彈藥;
(六)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占用的房產;
(七)有公共行駛證的機動車;
(八)動物、植物和農作物。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人應當負責賠償:
(1)火災和爆炸;
(二)雷電、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凍、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突發性地面沈降;
(3)飛行物體和其他空中物體的墜落。
因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對因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搶救保險標的或者防止災害擴大而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也應當負責賠償。
第六條因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損壞,造成停電、停水、停氣,給保險標的造成直接損失的,保險人還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應當負責賠償。
免責第八條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壹)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二)行政行為或者司法行為;
(3)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騷亂、政變、叛亂和恐怖活動;
(4)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5)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汙染和其他放射性汙染;
(6)空氣汙染、土地汙染、水汙染等非放射性汙染,但保險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汙染不在此限;
(7)固有的或潛在的缺陷、自然損耗、保險標的的自然損耗、大氣的變化(氣候或溫度)、正常水位的變化或其他逐漸原因、物質本身的變化、黴變、潮濕、鼠咬、蟲咬、鳥啄、氧化、腐蝕、滲漏、自燃和烘烤;
(八)水箱和水管爆裂;
(9)盜竊、搶劫。
第九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1)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戶外或者簡易建築、簡易建築本身存放的廣告牌、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建築物外部附屬設施、保險物遭受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凍、沙塵暴等造成的損失;
(三)鍋爐壓力容器爆炸造成自身損失的;
(4)本保險合同規定的免賠額或根據本保險合同規定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十條本保險合同責任範圍以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第十壹條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是保險時的重置價值、保險時的賬面余額、保險時的市場價值或者其他價值,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二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免賠額(費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第十五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申請表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據上作出能夠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提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生效。
第十六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第17條依第二十壹條規定取得之保險契約終止權,自保險人知悉終止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行使者,終止權消滅。保險合同成立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負責賠償。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根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與索賠有關的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予以補充。
第十九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批準,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賠償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保險金賠償義務。保險人按照前款約定核實後,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確定賠償保險金額的,應當先行支付根據現有證明、資料可以確定的金額;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第二十壹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並如實填寫申請表。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壹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並如實填寫申請表。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
(壹)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否則,保險人對因此增加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不確定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方式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3)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拒絕或者阻礙保險人的事故調查,致使事故原因無法確定或者損失無法核實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書、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書、事故報告、救護費用發票、必要的賬冊、文件以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提供文件的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補償治療
第二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要求賠償。
第二十九條在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範圍內,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賠償損失:
(1)金錢賠償:保險人以給付保險金的方式進行賠償;
(2)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代受損標的物,該實物應與保險標的物出險前具有相同的種類、結構、狀態和性能;
(3)實際修理:保險人自行修理或委托他人修理。
復合受損目標。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修理或更換保險標的過程中所作的任何變更、性能提高或改進而產生的額外費用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有剩余價值的,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返還給被保險人,其價值由雙方協商確定,並從保險賠償金中扣除。
第三十壹條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
(壹)保險金額等於或者高於保險價值時,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價值;
(2)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值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本保險合同所列標的物超過壹個的,按照本條辦理。
第三十二條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於或者等於其保險價值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與保險標的損失的賠償金額分開計算,最高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當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於其保險價值時,上述費用按照獲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保險價值的比例分別計算,最高不超過獲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
被救助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涵蓋的財產的,救助費用按照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占全部被救助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
第三十三條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支付的賠償金額,為每次事故扣除免賠額後按照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計算的金額,或者為扣除該金額與免賠額率的乘積後按照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計算的金額。
第三十四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存在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中相應的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和本保險合同中相應的保險金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不負責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多付部分。
第三十五條保險標的部分滅失的,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從滅失之日起,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按照保險人的賠償金額減少,保險人不退還減少部分的保險費。投保人要求恢復原保險金額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
從投保人要求恢復之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計算的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資料。
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前,放棄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責任方索賠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因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七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中未載明仲裁機構,發生爭議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凡因履行本保險合同而產生的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壹切爭議,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法律)。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中未載明仲裁機構,發生爭議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凡因履行本保險合同而產生的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壹切爭議,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法律)。其他事項第四十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投保人可以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依照前款規定終止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終止之日的應收部分後,將保險標的未受損部分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第四十壹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退保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解除,保險人按照短期費率收取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解除之日的保險費,並返還剩余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可以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除通知,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每日比例收取保險費,並返還剩余的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保險標的發生全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照短期費率收取保險責任開始至損失發生之日的保險費,並返還剩余保險費。
意譯
第四十三條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定義:
(1)火災
因燃燒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而導致的災難。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光、火焰;
2.偶然和意外燃燒;
3.燃燒失去了控制,有蔓延的趨勢。
因此,單純的燃燒現象並不意味著構成本保險中的火災責任。生產生活中有目的的用火,如焚燒汙染衣物防疫、點火燒荒地等,屬於正常燃燒,不同於火災責任。
烘、烤、燙、烙等造成的糊糊變質等損失,既不屬於燃燒,也不屬於蔓延,不屬於火災責任。
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過度使用、過電壓、電線接觸、孤花、漏電、自熱等造成自身損壞,不屬於火災責任。但如果發生火災並失控蔓延,則構成火災責任,對電機、電器、電器設備本身的損失負責賠償。
(2)爆炸
爆炸分為物理爆炸和化學爆炸。
1.物理爆炸:由於液體膨脹成蒸氣或氣體,壓力急劇增加,大大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從而發生爆炸。如鍋爐、空壓機、壓縮氣瓶、液化氣罐的爆炸。鍋爐壓力容器爆炸的定義是:鍋爐或壓力容器在使用或壓力試驗過程中破裂,使壓力瞬間下降到與外界大氣壓力相等的事故,稱為“爆炸事故”。
2.化學爆炸:物體在瞬間分解或燃燒時釋放出來。
大量的熱量和氣體,並以巨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如火藥爆炸、可燃粉塵纖維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和各種化學品爆炸。
因物體本身存在缺陷、服務缺失或產品質量差、容器內部“負壓”(內部壓力小於外部壓力)造成的損失,不屬於爆炸責任。
(3)雷擊
雷擊是指雷電造成的災害。閃電是積雨雲中、雲與雲之間或雲與雲之間的放電現象。雷擊的破壞形式分為直擊雷和感應雷。
1.直擊雷:由於雷電直接擊中保險標的並造成損失,屬於直擊雷責任。
2.感應雷擊:雷擊引起的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引起的火災,使屋內絕緣金屬物體產生高電位,發出火花,導致電器本身損壞,或雷電高壓感應造成電器元件損壞,屬於感應雷擊的責任。
(4)暴雨:指小時降雨量大於16毫米,或12小時連續降雨量大於30毫米,或24小時連續降雨量大於50毫米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發、河流泛濫、潮汐上岸和倒灌。但定期漲潮、自動滅火設施漏水、常年水位以下滲水或地下水管爆裂不屬於洪水責任。
(6)風暴:指風速為17.2米/秒或以上的自然風。
(7)龍卷風是指範圍小、時間短的猛烈氣旋。陸地平均最大風速為79米/秒-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
(8)冰雹:指從強對流積雨雲中落到地面的冰或冰球,直徑大於5毫米,有堅硬核心的固體降水。
(9)臺風和颶風:臺風是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颶風是與臺風性質相同的熱帶氣旋,只是出現的地點不同。臺風出現在西北太平洋,颶風出現在印度洋和大西洋。
(10)沙塵暴:指強風吹起地面大量沙塵,使空氣非常渾濁,水平能見度小於1 km的天氣現象。
(11)暴雪:指12小時降雪量大於或等於10毫米的現象..
(12)冰:指春季河流解凍期漂浮的冰塊,堆積成壩,堵塞河道,使水位急劇上升,使河水漫過河道,造成災害。
在陸地上的某些地區,如山谷的幹旱或極寒,雨雪在物體上形成冰塊,這些冰塊下垂、較厚、較重。
由於下垂的張力,物體被破壞,這也是冰的責任。
(13)突發性滑坡:斜坡上不穩定的巖土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向下滑動的現象。
(14)崩塌:巖崖、土崖、巖石因自然風化和雨水侵蝕而崩塌、塌陷,大量積雪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崩塌並從高處滾下。
(15)泥石流:由雨水、融化的冰雪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和石塊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沈:由於自然變異和地層收縮,地殼突然塌陷。對於因潮汐、河流、暴雨的侵蝕或建房前未掌握地層而導致地面突然塌陷,地下有洞有礦,也屬於地面突然下陷。但建築地基下沈、開裂、坍塌等不在此列。根據施工需要。
(十七)飛行物及其他空中物體墜落:指航空器、人造衛星、隕石墜落,起重機、行車作業過程中物體墜落,人工開挖或爆炸造成的石方、石塊、土方等飛散墜落,建築物倒塌、墜落、傾倒,以及其他空中物體墜落。
(18)自然災害:指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沙塵暴、暴雪、冰凍、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沈等具有不可抗拒破壞力的自然現象。
(19)意外事故:指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導致物質損失的意外和意外事件,包括火災、爆炸等。
(20)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遵守法律規範的更高要求,甚至沒有達到人們應當註意和能夠註意的壹般標準的行為。
(21)恐怖活動:指任何人以組織名義或參加組織,使用武力或暴力,恐嚇或影響任何政府的行為。
(22)地震:地殼振動。
(23)海嘯:海嘯是指海底地震、火山爆發或水下滑坡、崩塌引發的巨大海浪。
(24)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指各級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或依法履行公共和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下令銷毀、征用、沒收保險標的的行為。
(二十五)簡易建築: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建築:(1)以竹子、葦席、篷布、茅草、油氈、塑料薄膜、尼龍布、玻璃鋼瓦等材料為屋頂或者墻體的建築;(2)頂部封閉,但立面非封閉部分的面積與立面總面積之比超過10%的建築物;(3)屋頂與所有墻壁之間的最大距離超過壹米的建築物。
(26)自燃:指可燃物因其內部物理作用(如吸附、輻射等)而產生熱量的現象。)、化學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效應(如發酵、細菌腐爛等。)沒有外部熱源的直接作用,而熱量積累導致溫度上升。可燃物質達到壹定溫度時,不直接接觸明火而燃燒。
(27)重置價值:指對受損的保險標的進行更換或重建,使其達到全新狀態的費用,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進行任何變更、性能提高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28)水箱和水管爆裂:包括凍裂和意外爆裂。水箱和水管爆裂壹般是由於水箱和水管本身的缺陷或磨損或冰凍寒冷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