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隊會運代理的定義是 :根據客戶的指示 ,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貨物的人,其本人並非承運人。貨代也可以這些條件,從事與運送合同有關的活動,如儲貨、報關、驗收、收款。
2、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定義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代業務。
國際貨代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來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和服務費的行為。
貨代的服務對象
從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基本性質看,貨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關貨物運輸、轉運、倉儲、裝卸等事宜。壹方面它與貨物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同時他又與運輸部門簽訂合同,對貨物托運人來說,他又是貨物的承運人。目前,相當部分的貨物代理人掌握各種運輸工具和儲存貨物的庫場,在經營其業務時辦理包括海陸空在內的貨物運輸。
國際貨代所從事的業務主要有:
壹、為發貨人服務 貨代代替發貨人承擔在不同貨物運輸中的任何壹項手續:
1、以最快最省的運輸方式,安排合適的貨物包裝,選擇貨物的運輸路線。
2、向客戶建議倉儲與分撥。
3、選的可靠、效率高的承運人,並負責締結運輸合同。
4、安排貨物的計重和計量。
5、辦理貨物保險。
6、貨物的拼裝。
7、裝運前或在目的地分撥貨物之前把貨物存倉。
8、安排貨物到港口的運輸,辦理海關和有關單證的手續,並把貨物交給承運人。
9、代表托運人/進口商承付運費、關稅稅收。
10、辦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任何外匯交易。
11、從承運那裏取得各種簽署的提單,並把他們交給發貨人。
12、通過與承運人於貨運代理在國外的代理聯系,監督貨物運輸進程,並使托運人知道貨物去向。
二、為海關服務 當貨運代理作為海關代理辦理有關進出口商品的海關手續時,它不僅代表他的客戶,而且代表海關當局。事實上,在許多國家,他得到了這些當局的許可,辦理海關手續,並對海關負責,負責早發定的單證中,申報貨物確切的金額、數量、品名,以使政府在這些方面不受損失。
三、為承運人服務 貨運代理向承運人及時定艙,議定對發貨人、承運人都公平合理的費用,安排適當時間交貨,以及以發貨人的名義解決和承運人的運費賬目等問題。
四、為航空公司服務 貨運代理在空運業上,充當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議空運貨物為目的,而制定的規則上,它被指定為國際航空協會的代理。在這種關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貨運手段為貨主服務,並由航空公司付給傭金。同時,作為壹個貨運代理,它通過提供適於空運程度的服務方式,繼續為發貨人或收貨人服務。
五、為班輪公司服務 貨運代理與班輪公司的關系,隨業務的不同而不同,近幾年來由貨代提供的拼箱服務,即拼箱貨的集運服務已建立了他們與班輪公司及其它承運人(如鐵路)之間的較為密切的聯系,然而壹些國家卻拒絕給貨運代理支付傭金,所以他們世界範圍內爭取對傭金的要求。
六、提供拼箱服務 隨著國際貿易中級裝運輸的增長,引進集運和拼箱的服務,在提供這種服務中,貨代擔負起委托人的作用。集運和拼箱的基本含義是:把壹個出運地若幹發貨人發往另壹個目的地的若幹收貨人的小件貨物集中起來,作為壹個整件運輸的貨物發往目的地的貨代,並通過它把單票貨物交各個給收貨人。貨代簽發提單,即分提單或其他類似收據交給每票貨的發貨人;貨代目的港的代理,憑初始的提單交給收貨人。拼箱的收、發貨人不直接與承運人聯系,對承運人來說,貨代是發貨人,而貨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貨人。因此,承運人給貨代簽發的是全程提單或貨運單。如果發貨人或收貨人有特殊要求的話,貨代也可以在出運地和目的地從事提貨和交付的服務,提供門到門的服務。
七、提供多式聯運服務 在貨代作用上,集裝箱化的壹個更深遠的影響是他介入了多式聯運這是他充當了主要承運人並承擔了組織壹個單壹合同下,通過多種運輸方式進行門到門的貨物運輸。它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與其他承運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分別談判並簽約。但是,這些分撥合同不會影響多時聯運合同的執行,也就是說,不會影響發貨人的義務和在多式聯運過程中,他對貨損及滅失所承擔的責任。在貨代作為多時聯運經營人時,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運輸和分撥過程的壹個全面的“壹攬子”服務,並對它的客戶承擔壹個更高水平的責任。
貨運代理的責任
1、基本責任 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並承擔責任(由其簽發貨運單據,用自己掌握的運輸,或委托他人完成貨物運輸,並收取運費)。 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不直接承擔責任(由他人簽發貨運單據,使用掌握運輸工具,或租用他人的運輸工具,或租用他人的運輸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貨物運輸,並不直接承擔責任)。 根據與委托方訂立的協議或合同規定,或根據委托方指示進行業務活動時,貨代應以通常的責任完成此項委托,尤其是在授權範圍之內。 如實匯報壹切重要事項。在委托辦理業務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況、資料必須真實,如有任何隱瞞或提供的資料不實造成的損失,委托方有權向貨運代理人追索並撤銷代理合同或協議。 負保密義務。貨運代理過程中所得到的資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時,也不得將代理權轉讓與他人。
2、責任期限 從接收貨物時開始至目的地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為止,或根據指示將貨物置於收貨人指示的地點業已作為完成並以履行合同中規定的交貨義務。
3、對合同的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人應對自己因沒有執行合同所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賠償責任。
4、對倉儲的責任 貨代在接受貨物準備倉儲時,應在收到貨後給委托方收據或倉庫證明,並在貨物倉儲期間盡其職責,根據貨物的特性和包裝,選擇不同的儲存方式。
5、權利 委托方應支付給貨運代理人因貨物的運送、保管、投保、保關、簽證、辦理單據等,以及為其提供其他服務而引起的壹切費用,同時還因支付由於貨運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而產生的其它費用。如貨物滅失或損壞系屬於保險人承包範圍之內,貨運代理人賠償後,從貨物所有人那裏取得代位求償權,從其他責任人那裏得到補償或償還。當貨運代理人對貨物全部賠償後,有關貨物的所有權便轉為貨運代理人所有。
6、除外責任 ① 由於委托方的疏忽或過失 ② 由於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裝卸、倉儲或其他作業過程中的過失 ③ 由於貨物的自然特性或潛在缺陷 ④ 由於貨物的包裝不牢固、標誌不清 ⑤ 由於貨物送達地質不清、不完整、不準確 ⑥ 由於對貨物內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 由於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證明貨物得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或疏忽所致,或帶隊該貨物的滅失、損害應付賠償責任。
貨運代理的賠償責任
貨代協會壹般條款隊還規定的賠償原則由兩個方面:壹是賠償責任原則,二是賠償責任限制。
壹、賠償責任原則 收貨人在收到貨物發現貨物滅失或損害,並能證明該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造成,即向貨代提出索賠,壹般情況下,索賠通知的提出不超過貨到後多少天,否則,就作為貨代已完成交貨義務。
貨代基本賠償原則:
1、如果貨物交接地點的市價或時價與發票金額由差別,但又無法確定其差額,則按發票金額賠償。
2、對古玩、無實際價值貨物其他特殊價值的,不予賠償。(除非作特殊聲明並支付了相應費用)
3、隊也依法生活誣蔑式的貨物運費、海關稅收,以及其它費用負責賠償。但不賠償進壹步的損失。
4、對貨物的部分滅失或損害則按比例賠償。
5、如貨物在應交付日多少天內仍為交付,則構成延誤交貨,貨代應賠償因延誤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後果和合理費用。
二、賠償責任限制 從現有的國際公約看,有的采用單壹標準的賠償方法,有的采用雙重標準的賠償方法,對國際貨運代理人的賠償方法也應同樣如此,但實際做法不壹,差異較大。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