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網絡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四十壹條對電子數據進行審查認證,重點是以下內容:
(壹)識別主體的合法性。包括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資質的審查,委托的鑒定事項是否符合司法鑒定機構的業務範圍,鑒定人員是否有回避行為;
(2)評估材料的客觀性。包括身份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獲取方式是否合法,是否與原始電子數據壹致;
(3)鑒定方法的科學性。包括鑒定方法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方法標準的選擇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四)鑒定意見的完整性。是否包括委托人、委托時間、材料檢驗信息、鑒定或分析過程、鑒定結果、鑒定人簽名及日期等。;
(五)專家意見與案件中的其他證據是否能夠相互印證。
對鑒定機構以外的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可參照本條規定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