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走私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放縱重大走私犯罪分子;放縱走私給國家造成了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
走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海關監管系統。海關是國家的出入境監督管理機關。主要從事監管出入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郵遞物品及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及其他稅費,打擊走私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海關業務。
2.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海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首先要利用職務之便。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權限是指我職責範圍內的權利;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嚴重行為主要表現為海關工作人員出於私利和私心,違反法律法規,利用職權故意包庇、縱容有走私行為和走私犯罪行為的人,對應當受到處罰的人拒不查處的行為,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現為收集、制造、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篡改、毀滅證明事實真相的證據材料,歪曲事實,或者以告人、私放、窩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物品進出境等方法,縱容走私違法犯罪活動。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有海關關員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備本罪的主體資格。
4.主觀因素。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知道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有的是徇私,有的是為了金錢等非法利益,有的是為了親友,有的是為了報復或者嫉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11條。
放縱走私罪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