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應征稅款的貨物、物品的;(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並提交有關許可文件,擅自銷售保稅貨物、特殊減免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和進境境外運輸工具的。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海關法》第壹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壹般貨物、物品,或者沒有合法證明,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出售國家限制運輸的以外的其他走私貨物、物品,以及偽造、買賣走私壹般貨物、物品的海關單證、進出口許可證的,以走私壹般貨物、物品論處。
走私犯罪不僅危害國家稅收,嚴重損害國家經濟利益,破壞國家外貿管理體制和海關監管制度,而且腐蝕人心,毒化社會風氣,誘發其他刑事犯罪。因此,必須堅決打擊走私犯罪,凈化社會風氣,維護國家和公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