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理賠中,車損、三、附加險、自燃險不符合理賠條件。因為車沒有遭受損失(包括自燃),所以三者都沒有遭受損失。貨物責任險註意事項:保險人不負責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1)自然災害
本合同所稱的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泥石流、懸崖崩塌、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突發性地面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具有不可抗拒破壞力的自然現象。
建議妳聯系理賠員試試。只有這個保險是符合理賠範圍的,但是冰雪是自然災害,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是可以不賠的。但是不要放棄,試著去舉報。
有關規定,請參考:
運費保險由貨主購買,物流責任險由物流或運輸公司購買。兩者的被保險人是不同的。條款如下。詳情請聯系物流責任險條款。
通則
第壹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據及所附條款、保險單據、聲明、評論、所附批單和其他與本合同有關的書面文件組成。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合法經營物流業務的企業,均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本合同所稱物流,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托,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配送加工、分撥和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有機結合,使貨物從供應地流向收貨地實體的過程。
本合同所稱的物流貨物是指被保險人委托進行物流的貨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因下列事故造成的物流貨物毀損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
(1)火災和爆炸;
(二)運輸工具碰撞、脫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或者沈沒,或者隧道、橋梁、碼頭坍塌,或者運輸工具在過駁過程中擱淺、觸礁、沈沒或者碰撞;
(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碰撞、擠壓而發生破碎、彎曲、凹陷、破裂、破裂、散落、泄漏、包裝破損或者容器損壞的;
(四)符合安全運輸和防雨要求;
(五)裝卸貨物或轉載時發生的事故。
第五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並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律師費、仲裁費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統稱“訴訟費”),由保險人支付,並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免除責任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以及由此產生的任何費用和責任,保險人概不負責:
(壹)物流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良、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泄漏、自然損耗、自燃或由於自身原因造成的腐爛、變質、損傷、死亡等變化;
(2)被保險人自有運輸或裝卸工具不適合運輸或裝載物流貨物,或被保險人自有倉庫不具備存放物流貨物的條件;
(3)物流商品包裝不當,或物流商品包裝完好,內容破損或不符,或物流商品標識錯誤、缺失或不清晰;
(四)發貨人或者收貨人確定的物流貨物的數量、規格或者內容不準確;
(5)物流貨物被盜或不明原因失蹤,物流車輛被盜、被搶;
(六)駕駛人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或者無有效駕駛證,或者持有未經驗證的駕駛證或者駕駛證不合格的。
第七條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1)自然災害
本合同所稱的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泥石流、懸崖崩塌、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突發性地面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具有不可抗拒破壞力的自然現象。
(2)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或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三)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失;
(4)手動直接供油和高溫烘烤;
(5)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活動、罷工、暴動、騷亂、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
(6)核爆炸;
(7)放射性汙染和其他環境汙染;
(八)公共供電、供水、供氣等公共能源中斷;
(九)接觸和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成分的物質。
第八條下列物流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事先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壹)金銀、珠寶、鉆石、玉石、貴金屬;
(二)古董、錢幣、書籍、書畫;
(三)藝術品和郵票;
(四)槍支、彈藥、爆炸物;
(五)現金、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賬冊、圖紙。
第九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費用和賠償責任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司機或押運員擁有或租用的財產的損失,以及私人免費攜帶的貨物的損失;
(2)罰金、罰款或懲罰性賠償;
(三)露天存放的物流貨物的損失或費用;
(四)清查期間發現的損失,或其他原因不明的短缺;
(五)水路運輸過程中存放在甲板上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但集裝箱貨物不在此限;
(六)對精神損害和間接損失的任何賠償;
(7)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額;
(8)被保險人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賠償責任,但即使沒有該合同或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在本款責任免除範圍內。
第十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賠償限額和免賠額
第十壹條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明細表中載明。
本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賠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合同中載明。
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根據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期間物流業務的預期經營收入收取預付保險費。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申報的物流業務實際經營收入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高於預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當支付差額部分;實際保險費低於預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退還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保險單明細表中載明的最低保險費。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壹年。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開始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結束日24時止。保險人只對保險期間本保險單範圍內的保險事故負責。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四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對申請表中的事項以及保險人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細的說明或者描述,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賠償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賠償責任,但可以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費。合同約定壹次性支付保險費或者未約定保險費交付方式和交付時間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責任開始日前壹次性支付保險費;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當按期支付第壹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支付保險費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未能按期足額支付保險費,或未能在約定日期支付第二期或以後任何壹期的保險費,保險人有權終止本合同,並從違約之日起追償其已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本合同自終止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時終止;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照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占保險單載明的總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防範措施,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並應接受和積極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的查勘和防損。
對於被保險人不遵守上述約定而造成的責任事故,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未能遵守上述約定,導致責任事故擴大,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擴大的責任。
第十七條在保險期間,保險單或者相關物流合同所載事項發生變化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標的的風險增加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因保險標的風險增加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應按照與保險人的約定填寫物流責任保險申報表,並及時向保險人報告。保險人根據物流責任險申報表計算實際保險費。被保險人不履行或者違反申報義務,發生未申報物流貨物事故導致保險事故或者保險損失擴大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索賠金額;被保險人收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時,應及時將其復印件或影印件發送給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辯護或辦理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被保險人不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保險人不能明確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如果保險人無法核實由此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無法核實的部分;賠償責任因此擴大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擴大的責任。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向索賠人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同意、支付或賠償,否則,保險人有權扣除賠償金額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應當及時向保險人提供與索賠有關的各種證明和資料,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因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導致保險責任部分或者全部不能確定的,保險人對不能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向保險人如實說明與本合同項下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被保險人未如實說明情況,致使保險人多支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其他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賠償的部分。
補償治療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保險單正本和保險費繳納憑證;
(2)生效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能夠提供的與索賠有關的、必要的、能夠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能及時提供單證,致使保險人無法核查單證及其記載事項的真實性的,保險人有權對無法核實的部分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以下列方式之壹確定的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為基礎:
(1)被保險人與第三方或其他索賠人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的裁決;
(三)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險期間,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包括訴訟費)不得超過保險單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四條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保險人對物流貨物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被保險人在每次事故中實際支出的法律費用在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之外計算,但最高賠償限額不得超過30%。
在本保險期間,保險人對物流貨物的累計賠償不得超過保險單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超過累計賠償限額的部分計算賠償,但累計賠償不得超過保險單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的30%。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的索賠通知後,應當及時核實,並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相關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七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依法應當由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和本合同的約定先行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賠償範圍內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的賠償金額。
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放棄向第三者索賠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放棄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保險人不能代位請求賠償的,保險人應當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保險人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當將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告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積極協助保險人追償。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費用和責任時,如有重復保險,按照本合同相關賠償限額占所有相關合同相關賠償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不負責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九條保險賠償結案後,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與保險事故有關的任何新增加的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
當保險事故涉及多個第三人時,如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已確認部分第三人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先行賠付。首次賠付後,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任何與這些第三方相關的新增賠償。
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三十條本合同成立後,申請人可以請求終止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提交書面申請,本合同於保險人收到書面申請之日24時終止。
第三十壹條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後,累計賠償金額未達到保險單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的,在保險人賠償後30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也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於解除通知到達投保人最後壹個通訊地址後第15日24時終止。
第三十二條投保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開始日期前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年保險費5%的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開始後,本合同終止的,保險人應當將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如果本合同項下的保險事故在解除時仍未得到賠償,保險人可以在賠償結案後將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合同終止:
(a)本合同的終止;
(2)本合同的保險期限屆滿;
(3)本合同在保險期間的累計賠償金額已達到保險單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4)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爭端解決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中未載明仲裁機構,爭議發生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控制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中相關技術術語的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指壹個或多個第三方或其他索賠人因同壹原因或理由對被保險人提起的壹項或壹系列索賠或民事訴訟,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本合同將其視為保險事故,簡稱本合同中的每壹次事故。
未到期保費:指保險人應退還的剩余保險期間的保費。未到期的保費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過早保費=年保費×(剩余保險期間天數/365)×(累計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金額)/累計賠償限額。
累計賠償金額:指保險人在實際保險期間支付的保險賠償金的總和,但不包括保險人支付的(搶救費用和)法律費用。
實際保險期間:指從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開始日零時起至本合同終止日24時止的期間。
附加盜竊和搶劫責任保險條款
第壹條投保人在投保物流責任險(以下簡稱“主險”)後,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本附加險與主險沖突的,以附加險為準;本附加險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第三條主保險合同效力終止時,本附加險合同效力終止。
第四條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間內,因貨物被盜竊或搶劫造成物流貨物損失,經公安部門確認為被盜竊或搶劫所致的,被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法律)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