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十條拍賣師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壹條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關於發展拍賣業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應當有10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和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第十四條拍賣應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十五條拍賣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3)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拍賣師,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第十六條拍賣師資格考試,由拍賣行業協會組織。考試合格者,由拍賣行業協會頒發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及其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委托人、拍賣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和質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讓的時間和方式;
(六)傭金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