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文物”二字聯系在壹起使用,始見於《左傳》。《左傳·桓公二年》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照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之後,《後漢書·南匈奴傳》有:“制衣裳,備文物。”以上所說的“文、物”原是指當時的禮樂典章制度,與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不同。到唐代,駱賓王詩:“文物俄遷謝,英靈有盛衰”,杜牧詩:“六朝文物草連天,天淡雲閑今古同”。這裏所指的“文物”,其涵義已接近於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所指已是前代遺物了。北宋中葉 (11世紀),以青銅器、石刻為主要研究對象的金石學興起,以後又逐漸擴大到研究其他各種古代器物,把這些器物統稱之為“古器物”或“古物”。在明代和清初比較普遍使用的名稱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乾隆年間 (18世紀) 又開始使用“古玩”壹詞。這些不同的名稱,涵義基相同,但在很多場合,古董、骨董和古玩,是指書畫、碑帖以外的古器物。 目前,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壹致,其所指涵義和範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壹個對文物***同確認的統壹定義。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壹,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當代中國根據文物的特征,結合中國保存文物的具體情況,把“文物”壹詞作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壹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
上一篇:過道屏風隔斷怎麽裝修設計?下一篇:邢臺歷史文化公園歷史文化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