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主要指公民的工資、獎金,也包括公民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收入、從事承包土地所獲得的收益、從事智力創造所取得的物質權利,如稿費、專利轉讓費等。公民的收入表現形式有現金、有價證券、實物。應當註意的是公民的收入應當是該公民生前合法的所得,如果是非法所得的收入不能繼承。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房屋是我國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資料。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房屋指建築物部分,農村房屋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城市房屋占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房屋所有人取得的是宅基地、城市房屋占用地的使用權。因此,農村房屋的宅基地、城市房屋占用地的土地的所有權不能繼承,但繼承人可以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公民存款是指個人在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儲蓄的金錢。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生活用品是指用於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電器、私人汽車、家具和其他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林木包括個人所有的果園和樹林,也包括個人所有的宅旁、院內的樹木、果樹或竹林。林木僅指生長在土地上的植物本身,不包括土地。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壹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文物可以繼承。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的出境必須經過許可,重要文物壹律禁止出境。因此,如果繼承人住在國外或是外藉華人,他在國內繼承的文物,如果屬於重要文物,盡管他有所有權,但不能將該文物攜出境外。圖書資料包括書藉、手稿、筆記等。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各種機器設備、汽車、拖拉機、船舶等各種運輸工具。法律允許個人擁有的生產資料,在所有者死亡後,都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指公民對其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專利權中的財產權,是指公民作為專利權人,對其已經取得的專利享有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的權利,以及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的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