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石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化石。化石是壹種特殊商品,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經遼寧省古生物化石鑒定委員會鑒定的1-3級化石,未經批準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廣義的石頭可進入指定市場銷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買賣古生物化石。經營古生物化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當地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省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古生物化石審批手續,確定等級,並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堅決取締無照經營。古生物化石市場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登記證後,方可開業。經批準經營化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政府批準的化石交易市場出售。化石經營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1。在批準的範圍內經營,不得超出經營項目;2.接受化石管理的檢查;3.變更經營範圍和經營地點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第七條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化石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經批準收購化石的化石經營單位,有義務在商業活動中收集散落在社會上的化石。按照規定,購買的化石進行登記,交由省化石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購買化石時鑒定為1-3級的化石,應由化石博物館、化石科研機構和保護區化石管理機構有償收藏。經批準的A級經銷單位有權購買1-3化石,B級經銷單位只能購買壹般化石。經省國土資源廳批準,甲級經銷單位可以銷售2-3級化石,經公證後可以拍賣1級化石。1-3級化石商品應加蓋識別防偽標誌。乙類化石經營單位只能銷售壹般化石。化石銷售價格應由化石資源管理部門指導,嚴禁暴利和低價傾銷。私人收藏1-3化石應向化石管理部門登記,由省國土資源廳出具收藏證書。公安、工商、海關依法沒收追繳的化石,結案後按規定移交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化石出境時,由省化石資源保護管理部門審查化石種類和來源,由省化石鑒定委員會鑒定,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發化石出境許可證,海關根據化石出境許可證和國家海關有關規定驗放。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保護化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要與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取締非法化石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收購、販運或者走私化石。違反本辦法,未經批準經營化石、超出批準範圍經營1-3級化石、未經批準收購化石、在黑市走私化石的,依照《遼寧省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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