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要機構和會議的舊址和遺址;
(二)重要人物的故居、墓地和活動場所;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戰役遺址、遺跡;
(四)烈士事跡有重要影響的地方或烈士墓;
(五)專門紀念館、專門展覽館等紀念設施。第四條趙晉革命舊址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保持趙晉革命舊址獨特的歷史環境和風貌,保持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連續性。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解決趙晉革命舊址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趙晉革命舊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趙晉革命舊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設立工作機構,負責趙晉革命舊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趙晉革命舊址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趙晉革命舊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趙晉精神的研究和宣傳工作,編寫陜甘邊趙晉革命舊址相關資料,傳承紅色基因,弘揚革命精神。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趙晉革命舊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金色革命舊址的保護工作。第九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和誌願服務參與趙晉革命舊址保護。第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趙晉革命舊址的搶救、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趙晉革命舊址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行為。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趙晉革命舊址承載的革命歷史和革命精神。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發掘出的趙晉革命遺址進行調查鑒定,編制趙晉革命遺址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征求黨史研究、地方誌、檔案管理、宣傳、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方面的意見。
《趙晉革命舊址名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其歷史價值和現狀,依法申報或者核定公布為同級文物保護單位。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建立記錄檔案,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趙晉革命舊址,可由市人民政府采取劃定保護範圍、設置保護圍欄、設立保護標誌等保護措施並公布實施。
保護標誌應當載明趙晉革命舊址名稱、史實、保護區域、保護名錄公布日期、公布機關等內容。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趙晉革命舊址的保護標誌和界樁。第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對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趙晉革命舊址編制保護規劃,予以公布,並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已經核定公布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趙晉革命舊址,應當依法保護。第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色革命舊址保護的日常監管,采取網絡監控、無人機巡邏、人員巡查等方式對保護狀況進行監測。第十六條趙晉革命舊址應當明確保護管理責任人,並根據產權實行分類管理。
趙晉革命舊址產權屬於國家的,使用者為保護管理責任人;趙晉革命舊址產權屬於集體或者個人的,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趙晉革命舊址產權不明、暫時無使用者的,由當地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不屬於國家所有的趙晉革命舊址給予壹定的保護經費。產權人無力保護的,經產權人同意,可以采取購買或者產權置換的方式變更原址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