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鋰電池的特殊危險性,海倫滅火器(鹵代烴)無法完全撲滅,只能撲滅外部火焰,防止周圍物體燃燒。水滅火瓶既能消除明火,又有壹定的降溫作用,是鋰電池機上應急處置的首選。
民航局還規定:
1.禁止用滅火毯和其他類似物品覆蓋或包裹消防用鋰電池或含鋰電池的設備。禁止從行李中搬動或取出鋰電池或含有著火或冒煙的鋰電池的設備。禁止從裝有鋰電池的設備中取出著火、冒煙或發熱的鋰電池。
2.有效滅火後,應立即用水或其他不可燃液體冷卻鋰電池、裝有鋰電池的設備或相關行李,以防止鋰電池復燃。
3.在確認冷卻後的鋰電池或含有鋰電池的設備處於穩定狀態後,個人防護人員應使用輔助工具,如垃圾箱和裝滿水的冰桶,將其移至危險性較小的區域,如浴室、操作室和爆炸危險性最小的區域,並指定乘務人員。
飛機上鋰電池的管理
第壹,乘客不允許在托運行李中攜帶鋰電池。
其次,乘客可以攜帶鋰離子電池或消費類電子設備(手表、計算器、相機、手機、筆記本電腦、攝像機等。)自用。備用電池必須單獨保護以防短路,並且只能放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此外,每節備用電池不得超過以下數量: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2g;對於鋰離子電池,鋰的總含量不超過100克.
三是旅客可以攜帶總鋰含量相等的大於8克但不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如果單個電池得到很好的保護以防止短路,它可以放在手提行李中攜帶。備用電池每人限帶2個。
第四,其他類型的備用幹電池,如鎳氫電池,如果采取防短路措施,也可以隨身攜帶。
第五,鋰總含量超過25g的鋰離子電池,應按照《鋰電池航空運輸標準》(MH/T1020-2007)以貨物運輸方式運輸。
法律依據
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
第三十二條危險品運輸必須符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規定。
第三十五條貴重物品包括:金、鉑、銥、銠、鈀等稀貴金屬及其制品;各種寶石、玉器、鉆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貴文物(包括書籍、繪畫、古董等。);每公斤毛重超過2000元人民幣的現金、有價證券和物品。
貴重物品要用結實嚴密的包裝盒包裝,加上#鐵箍,連接處壹定要有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