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直接到登記機關的登記地點辦理;
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營業場所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個體工商戶登記範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
除當場登記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0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個體工商戶核準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和送達《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登記個體工商戶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