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職工醫療待遇的相關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納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醫藥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對工傷職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診斷。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