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室的出租房屋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2、地下室出租屋與生產、倉儲、經營等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內的,住宅與非住宅部分應當按照規範要求進行防火分隔,並設置樓梯等獨立的疏散設施。
3.出租屋地下室人均使用面積和實際居住人數應符合地方標準《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