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法規、規範和方法。
(二)組織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儲備資源開發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查;編制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的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國土資源和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案件,依法組織相關行政復議、聽證和行政訴訟活動。
(四)落實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指導和組織全市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監督、檢查和驗收耕地開發復墾,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確保全市耕地總量平衡。
(五)依法統壹管理全市土地、城鄉土地管理和地籍工作;制定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並指導縣(市)土地確權、土地糾紛調處、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全市基準地價的調整和修訂,負責市區基準地價的調整和修訂;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六)負責審核全市集體土地征用和農用地轉用,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承辦市本級國有土地劃撥和出讓工作。
(七)統壹管理和監督國土資源資產和市場;組織和指導土地收購、儲備和交易;負責制定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和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定價、交易和轉讓;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費的征收管理;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資產清查、核實和處置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采礦權的審批、登記和轉讓登記;規範礦業權市場;組織整頓和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秩序;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使用;依法收取和管理礦業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審批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監測和監督城市地下水的超采和汙染,保護地質環境;確定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跡保護區,監督地質遺跡管理。
(十)依法統壹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工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規劃和地籍測繪規劃;管理市級土地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和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和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依法對測繪單位進行資格預審,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的測繪成果;依法管理測繪市場,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依法管理本市地圖的編制;審核本市出版並向社會展示的地圖,管理和審核地圖上地名的表示。
(十壹)組織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的科技工作;提出深化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和國土資源使用制度改革的方案;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