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如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妳作為消費者,從壹家古玩店花5萬元買了壹個標有明代產品的瓷瓶,經鑒定是假貨,市場價值只有100元。古董店作為經營者,明知假貨還賣,明顯有欺詐行為。所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妳可以要求店鋪增加賠償妳的損失,賠償金額應為65438+。另外,壹個古玩店明知是假貨還賣,這是很明顯的欺詐行為。妳可以取消與古董店的銷售合同。壹旦解除合同,因合同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所以古董店應當返還妳5萬元。最後,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可見韓不小心打碎了妳的瓷瓶,應該做出賠償,也就是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韓應當折價賠償,折價賠償的標準參照市場價格。故韓應按瓷瓶市場價值賠償妳經濟損失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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