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約定,所有合同及相關文件均為買賣雙方充分協商後自願達成,並非出賣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賣方保留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權,並負責解釋。
法律分析:
根據《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不是開發商按照對他有利的解釋來處理。
霸王條款二:違約責任不對等
《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約定,買受人未按時支付房價款的,須向出賣人支付房價款的10%作為違約金。買受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霸王條款三:面積誤差無法檢出
《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約定,如有面積誤差,我方不退房,雙方對面積誤差據實結算房價款。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如果面積誤差超過壹定比例,法律賦予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合法。開發商通過格式條款排除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買受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該權利不得通過約定被剝奪。
霸王條款四:* *部分歸開發商。
《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約定,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屋頂使用權和外墻使用權不屬於買受人,買賣雙方約定,出賣人投資建設的經營性房地產及設施的屋頂及外墻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等權益歸出賣人所有。
法律分析: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根據《民法通則》、《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建設單位不得處分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的部位、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物業使用* * *部位和* * *設備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的用途使用;已計入共用面積的公共部位的產權歸業主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單獨出租或出售。
霸王條款5:虛假廣告免責
壹份《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在廣告、宣傳資料(或建築模型、售樓說明書或其他載體)中的所有圖片、資料、描述,僅供買受人參考,以政府最終審核為準。
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認定為要約。即使說明和承諾未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免除提供格式條款壹方責任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霸王條款六:認購定金不退
《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約定:“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乙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
法律分析:
這壹條款限制了買方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因壹方當事人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辦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以上是買房中常見的壹些霸王條款以及購房者面對霸王條款如何維權的相關回答。買房簽約時,不平等的事情時有發生。買家要學會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必要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