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免征契稅。
(二)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免征契稅。
(三)城鎮職工第壹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因原住房未達到本市規定標準面積而重新購買公有住房的,視為第壹次購房。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的辦公室(樓)、檔案室、職工食堂,教學的教室(教學樓)、實驗室(樓)、操場、圖書館、食堂、學生宿舍,醫療的門診部、化驗室、住院部、藥房,科研的試驗場、試驗樓,以及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的其他直接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稅。
(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工程,軍用的機場、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和通信、導航、觀測臺站,以及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的其他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稅。
(六)***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權屬分析,免征契稅。
(七)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八)依法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京外交機構、聯合國駐京機構以及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