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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的決定(2016)

第五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壹管理、綜合防治、全面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撫仙湖最高水位為1723.35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1721.65米。”3.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澄江縣、江川區、華寧縣(以下簡稱鹽湖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撫仙湖保護工作。”

第三款中的“鎮人民政府”修改為“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第四款修改為:“公安、土地、環境保護、城鄉住房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玉溪市和鹽湖縣(以下簡稱市縣)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撫仙湖的保護工作。”

增加壹款作為第五款:“鼓勵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小組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組織引導村民(居民)參與撫仙湖保護。”四。第八條、第九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玉溪市人民政府設立撫仙湖管理機構,對撫仙湖實施統壹保護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撫仙湖保護、開發和利用總體規劃,制定撫仙湖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經玉溪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制定撫仙湖保護管理辦法,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四)實施年度取水總量控制計劃,管理海口控制閘和跨河調節閘,在撫仙湖壹級保護區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發放取水許可證,征收水資源費;

“(五)制定撫仙湖漁業發展規劃和捕撈控制計劃,規定捕撈方法和網具規格,登記檢驗漁船,發放捕撈許可證和捕撈許可證,收取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發放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負責水上安全管理;

“(七)組織撫仙湖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的科學研究;

“(八)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撫仙湖水質監測預警系統;

“(九)在撫仙湖壹級保護區設立界樁和識別標誌;

“(十)在撫仙湖壹級保護區內,集中水行政、環保、漁政、水運、海事等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縣設立的撫仙湖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撫仙湖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五、第十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市、縣撫仙湖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收取的撫仙湖資源保護費、水資源費和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應當按照規定上繳財政。”六、刪除第二章的名稱。7.第十壹條改為第十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星雲湖水汙染治理。當星雲湖水質達不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壹類水標準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星雲湖的水流入撫仙湖。”八。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壹條,修改為:“撫仙湖水量調度應當保證湖泊水位不低於最低運行水位,滿足海口河沿岸居民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需要取用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9.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擅自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但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監測和執法船舶停泊設施除外”。

第四項修改為:“(四)增加住宿、餐飲等經營服務,或者在漁溝、漁洞、湖岸灘設置棚、攤、經營的”。

第十條修改為第十五條第五項。

第十二項改為第十壹項,修改為:“(十壹)損壞水利、水文、航標、航道、漁標、科研、氣象、測量、界樁、環境監測和執法船停泊設施的”。

增加兩項作為第十二項、第十三項:“(十二)將蓄電池放入水中進行燈光誘殺;

“(十三)損壞標誌、環衛設施”。

第十三項改為第十四項,修改為:“(十四)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可能汙染水體的物品”。

增加四項作為第十五項至第十八項:“(十五)亂扔生活垃圾、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廢棄物的”:

“(十六)野營、野餐;

“(十七)擅自設置廣告牌和宣傳牌的;

“(十八)釋放非撫仙湖土著水生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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