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哈尼族、彜族、傣族的語言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間舞蹈、音樂、樂器、詩歌、戲劇,如哈尼族的棕扇舞、九祭、彜族的“阿裏”舞、傣族的假面情歌、舞獅等;
(三)反映民族生產生活習俗的傳統禮儀、體育、娛樂、服飾、工具、器具和傳統手工藝;
(4)民族民間傳統醫藥;
(五)哈尼族十月節、彜族火把節、傣族花街節等民族傳統節日;
(6)塔克村、哲嘎村、坡更村、張耳村、塔朗村等傳統村落,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少數民族特色村落,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建築、設施、標誌和特定場所;
(七)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卷軸、典籍、圖片、家譜、碑碣、楹聯、字畫、石刻、木刻、雕塑、陶器;
(八)德巖畫、元江白塔、瓦迪青銅時代遺址等歷史遺跡;
(9)小白木軍政幹部訓練班舊址、措克起義舊址、中國人民解放軍滇南追擊殲滅戰舊址、豬街伏擊戰舊址、窪襲戰舊址、中江元江縣委舊址、李故居;
(十)其他需要保護的文化遺產。第四條文化遺產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主要資金來源:
(壹)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上級扶持資金;
(三)社會捐贈;
(4)其他資金。第七條自治縣設立文化遺產評審委員會,負責文化遺產的評審工作,其成員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聘請。第八條自治縣文化部門負責保護文化遺產。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文化遺產資源的調查、普查、整理、翻譯、出版、研究和收集;
(三)制定文化遺產保護的具體措施,對瀕危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
(四)管理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並監督使用;
(五)指導和監督文化遺產資源的開發利用;
(六)組織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單位和文化遺產傳承鄉鎮(街道);
(七)處罰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八)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職責。自治縣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法治宣傳教育計劃,每年6月為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月。
自治縣公共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知識。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十壹條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經文化遺產評審委員會評審,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二條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對瀕危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突出歷史遺跡保護,註重民俗文化產業培育,加強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促進革命歷史文化旅遊發展。第十三條傳統村落中的傳統民居和歷史遺跡應當保持完整。確需對傳統民居進行維護和修繕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進行修繕和改造,保持傳統村落的原有格局和風貌。第十四條自治縣應當加強民族博物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工作坊等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民間藝術團體的投入,註重培養民族文化藝術各類人才,促進民族文化發展。第十五條自治縣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國家機關和收藏、研究機構捐贈其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受贈單位應當根據捐贈物資的價值給予獎勵。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有的文化遺產實物,應當按照公平、自願的原則,以合理的價格進行。